電子報告中授權人簽字為機器打印是否可行?
CNAS-CL01: 2018 7.8.2.1 要求:
7.8.2.1 除非實驗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
地減少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a) 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校準證書”或“抽樣報告”);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
c) 實施實驗室活動的地點,包括客戶設施、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地點、
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
d) 將報告中所有部分標記為完整報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標識,以及表明報告
結束的清晰標識;
e) 客戶的名稱和聯絡信息;
f) 所用方法的識別;
g) 物品的描述、明確的標識以及必要時物品的狀態;
h) 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對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抽
樣日期;
i) 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
j) 報告的發布日期;
k) 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
抽樣方法;
l) 結果僅與被檢測、被校準或被抽樣物品有關的聲明;
m) 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
n) 對方法的補充、偏離或刪減;
o) 報告批準人的識別;
p) 當結果來自于外部供應商時,清晰標識。
任何檢驗報告/證書應包括報告批準人的識別。
因此任何報告,不論是電子報告還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報告都必須要有報告批準人的簽字,但對于簽字的形式并未有要求。
所以,只要經過報告批準人本人確定及授權,那么這個簽名是手寫簽名還是電子簽名都沒有問題。反之,如果檢驗報告未經報告批準人審批,而是使用事先簽好、輸入法打印出來的報告批準人都是不行的,這樣做缺少了授權人對報告的核查和批準環節。
總之,只要經過授權,何種形式簽名或其他標記都是可以的;未經授權的亂用,任何形式的簽名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