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CNAS-CL01條款6.4.10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對設備性能的信心時,應按程序進行核查
(2) RB/T 214 條款4.4.3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結論:
期間核查適用于所有設備,但不是所有設備均需要進行期間核查
哪些設備要期間核查
(1)校準周期較長的設備;
(2)使用頻繁的設備;
(3)歷次校準結果波動較大或臨近最大允許誤差的設備;
(4)新購的不了解其計量特性及變化的設備;
(5)使用或存儲環境(振動、高濕等)惡劣或發生過劇烈變化的設備;
(6)主要和重要設備(計量基準、標準等);
(7)穩定性差(易漂移、易老化等)且使用頻繁的設備;
(8)經常攜帶到客戶現場或脫離機構管理控制的設備;
(9)使用中易受損、數據易變或有可疑現象發生的設備;
(10)使用壽命臨近到期的設備;
(11)準確度要求較高的關鍵設備;
(12)對測量結果有重要價值和重大影響(如較大風險等)的設備;
(13)檢測/校準)方法對核查有規定的設備;
(14)使用前對核查有要求的設備,如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開機對其靈敏度和穩定性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