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檢測機構根據檢測結果,與規范、標準做比較,或客戶的規定限值做比較,得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不屬于“意見和解釋”范疇。2、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選擇是否作出意見和解釋,應在管理體系中明確意見與解釋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培訓、考核與授權上崗等內容,并在檢測活動中有效控制,特別是在合同評審過程中以及報告編制時尤為重要。(1)對被測結果和分布范圍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環境中毒素的檢測報告中對毒素來源的分析,為客戶提供服務;(2)根據檢驗檢測結果對被測樣品特性的分析,比如名特優新農產品樣品的理化指標等,為客戶提供服務;(3)根據檢驗檢測結果對被測樣品設計、生產工藝、材料或結構等的為客戶提供改進建議;(8)對檢測過程中所涉及的法規與標準的解釋。
5、檢測報告中的檢測結果需充分支持所做出的意見和解釋。如果相關的檢測是由分包商承擔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滿足分包的要求,確保相關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6、在校準報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見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