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報告指具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照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運用物理、化學、 生物、遙感等技術,對各環境要素的狀況、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數據報告和書面結論,如水、氣、聲等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監測報告作為認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是污水超標排放類污染環境罪案件核心證據,其是否具備證據資格,經審查后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直接影響到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因此,污水超標排放類污染環境罪案件的辯護,重點就是對環境監測報告的證據資格審查。
污染環境罪作為行政犯,需要依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其相關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對于(污染物)超標倍數的判斷,自然應當根據相關環境監測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行政執法中收集的環境檢測報告必須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才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對于環境監測報告,我們的辯護視角應當從刑事訴訟活動提前到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本文結合相關的案例,從以下12個方面探討對環境監測報告的審查。
1、環境監測主體的資質
環境監測機構需依法取得檢驗檢測資質,并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接受委托、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人員,包括采樣、保管、送檢、分析、檢測等所有環節的環境監測人員,都必須具備相應的監測資質,取得國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合格證,并在授權的監測項目范圍內開展監測工作。同時必須遵守如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等的相關從業限制。
案例1 潘某某、肖某某并未取得國家頒發的合格上崗證,也未在持證人的指導下采集二噁英氣體,且潘某某、肖某某作為廈門華測的員工,同時又接受廣州華測的委托,為其采集工業廢氣中的二噁英,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頒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做作業。因此,潘某某、肖某某采集的二噁英氣體樣品不具有合法性。而廣州華測以此樣品作出的檢驗報告不具有客觀性及公正性。
2、樣品容器的選擇
采樣前,需要根據監測內容和監測項目的規定要求,選擇化學穩定性好的采樣器和盛水容器。如測定銅、鋅、鋰等金屬時,則只能選擇聚四氟乙烯、聚乙烯等材質的塑料容器。如測定揮發酚、總有機碳、揮發性有機物等項目時,則只能選擇硬質的玻璃容器。
案例2 蚌埠市環保局2015年6月25日所使用的采樣容器是否符合標準?本案中,蚌埠市環保局提供的證據中沒有提交現場采樣采用何種容器取樣及容器是否符合標準的證據,其提供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僅有“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配合市環境監測站采取了該公司廢水總排口水樣帶回分析”的記錄,沒有采樣時使用何種容器的內容;其提供的詢問筆錄同樣也沒有記錄相關內容。對此,蚌埠市環保局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3、樣品容器的清洗
容器選定之后,并非拿過來就能使用,需要先進行清洗。需要根據不同的項目選擇不同的洗滌劑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清洗。如測定重金屬的玻璃容器及聚乙烯容器,通常用鹽酸或者硝酸洗凈并浸泡1-2天后用蒸餾水或者去離子水沖洗。
案例3 且該公司在采樣前,直接用廢水清洗玻璃器皿,無法排除該玻璃器皿在采樣前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懷疑,不符合上述《水質采樣技術指導》“7采樣污染的避免中7.3污染的控制:c)徹底清洗采樣容器及設備;”之規定。
4、采樣點的確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污染物分為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并根據《污水監測技術規范》對應不同的采樣點,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等一類污染物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二類污染物要求在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采樣。
案例4 本案中,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均認可被檢測廢水中的污染物總鉻為第一類污染物,按規定應在廢水產生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取樣。因2018年5月7日茂名環保監測站工作人員取樣時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故監測人員應在申請人的廢水總排放口或查實由該企業排入其他外環境處進行取樣。但從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的2018年5月7日現場檢查照片看,當時工作人員并未在申請人工廠與外界相接的廢水排放口處取樣,而是在廢水排放口之前的廢水收集池取樣,對此被申請人并未充分舉證證明茂名環保監測站取樣的廢水收集池可視同申請人污染物排入的“外環境”,以及該廢水收集池的廢水即是申請人對外排放的污染物。故申請人主張茂名環保監測站的取樣地點不合法,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5、采樣方式的選擇
采樣人需要根據污染物的排放情況確定是采用瞬時采樣還是混合采樣。《污水監測技術規范》6.3.1規定了采樣方式,明確瞬時采樣方式的適用條件:當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其污水能穩定排放的(濃度變化不超過10%),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采樣時間段內的采樣濃度。
案例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寶坻區環境局以一次取樣檢測的數值認定億思清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繼而作出83號處罰決定違反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6、采樣位置及采樣
采樣的位置應在采樣斷面的中心,在水深大于1m時,應在表層下1/4深度處采樣,水深小于或等于1m時,在水深的1/2處采樣。
采樣時應去除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
案例6 污水采樣位置為三級沉淀池外的總排放管道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494-2009)“4.7污水的采樣:4.7.2c)“采樣的位置應在采樣斷面的中心,在水深大于1m時,應在表層下1/4深度采樣,水深小于或等于1m時,在水深的1/2處采樣。”之規定。
7、樣品容器的封存
對需要測定物理-化學分析物的樣品,應使水樣充滿容器至溢流并密封保存,以減少因與空氣中氧氣、二氧化碳的反應干擾及樣品運輸途中的振蕩干擾。但當樣品需要被冷凍保存時,不應溢滿封存。
案例7 因采集樣品程序是否合法,樣品是否按規定進行封存,能否確定送檢樣品的唯一性直接關系到茂名環保監測站對該樣品進行檢測后所出具的《監測報告》結論的準確性、可靠性。本案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沒有證據證明茂名環保監測站2018年5月7日取樣時按照《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HJ606-2011)的規定對樣品進行封存并由申請人代表在封條上簽名確認,申請人主張茂名環保監測站的樣品封存行為不合法,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8、添加保存劑
根據不同的監測項目需求,加入酸性溶液、抑制劑、氧化劑、還原劑等相應的保存劑。如測定金屬離子水樣常用硝酸酸化至pH 1~2,防止重金屬沉淀、吸附在器壁表面,同時抑制生物活動,增加穩定性。如在測氨氮、硝酸鹽氮和COD的水樣中加入氯化汞等抑制劑,以抑制生物對亞硝酸鹽、硝酸鹽、銨鹽的氧化還原作用。如為了防止水樣中痕量汞被還原,加入氧化劑硝酸-重鉻酸鉀溶液,增加汞的穩定性。
9、樣品的保存期限
常見的污水監測項目的保存期限從5分鐘到30天不等。如余氯、二氧化氯,需要在采集后5分鐘內現場分析。如汞的保存期限是14天,鉻的保存期限是30天。
案例8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2009),監測氨氮含量水樣的可保存時間為24小時,而本案中,原南海環保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1月31日對原告排放的廢水進行取樣后,2018年2月2日才送至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明顯超過了水樣的保存時間,其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10、取樣記錄及樣品的交接
取樣的,應當制作取樣記錄或者將取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取樣情況。
水樣送至實驗室時,首先要檢查水樣是否冷藏,冷藏溫度是否保持 1~5℃。其次要驗明標簽,清點樣品數量,確認無誤時簽字驗收。如果不能立即進行分析,應盡快采取保存措施,防止水樣被污染。
案例9 據在案證據顯示,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并未提供相應的采樣記錄表、采樣后的樣品瓶貼標簽的情況或者交化驗室的交接手續。因采集樣品程序是否合法,樣品是否按規定進行封存,能否確定送檢樣品的唯一性直接關系到湛江市環保監測站對該樣品進行檢測后所出具的《監測報告》結論的準確性、可靠性。而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取樣的有效性及樣品合法。
11、環境監測報告的形式要件
環境監測報告應符合形式要件。一般要載明委托單位、監測項目名稱、監測機構全稱、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號、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信息,并有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并加蓋監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專用章。
案例10 從報告的形式看,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能力范圍內,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時,應當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原南京市環保局對外委托時簽訂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現場技術核查服務合同書》亦約定,如需比對監測,由乙方實驗室出具具有CMA資質的比對報告。但涉案《監測報告》僅在封面蓋有“報告專用章”,不具備可作為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或結果的法定形式。
12、環境監測報告的送達
環境監測機構作出的環境監測報告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保證被檢查人對《監測報告》的知情權、異議權不僅有利于行政機關對《監測報告》的效力作出準確判斷,而且是正當程序的必然要求、應有之義。
案例11 涉案《監測報告》采瞬時樣,是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申請人實施環保違法行為的關鍵證據,且該《監測報告》的結論還可能導致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基于正當程序的要求,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不僅應該依職權對該《監測報告》進行嚴格審查,而且在決定是否采納《監測報告》作為執法證據前應將《監測報告》送達給申請人并聽取申請人相關意見,保障其充分行使陳述、申辯權利。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主張環保執法實踐中《監測報告》不具備異議后重新鑒定的技術條件,也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關于《監測報告》異議程序的可行性問題,環保執法實踐中已有實例可資借鑒。上海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10月30日印發的《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中就有相關的技術復核規定?梢,被檢查人針對監測過程和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規范性問題提出的異議是具備事后技術復核的條件,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該項主張,欠缺理據,本院不予采納。因此,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獲得該《監測報告》后未送達給申請人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而直接采納《監測報告》作為主要證據,程序違法。
注:所引用案例均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例1:《三明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生態環境局、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閩0403行初6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2:《安徽中糧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蚌埠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二審行政判決書》(2016)皖01行終333號
案例3、6:《達州市新碧海洗滌有限責任公司與達州市通川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川1781行初21號
案例4、7、11:《吳川市裕邦皮革有限公司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20)粵行申61號
案例5:《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與北京億思清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環境管理罰款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2019)京04行終6號
案例8:《佛山市興利五金磨具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一案行政一審判決書》(2019)粵0606行初1341號
案例9:《湛江市湛寶電器有限公司與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一案行政二審判決書》(2020)粵08行終191號
案例10:《被上訴人江蘇遠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暨原審被告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復議一案的行政判決書》(2020)蘇01行終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