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有效地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結合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原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等一系列法規,對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內容和嚴格的要求,為了確保實驗教學安全有序的進行,對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做以下規定。
第一條 實驗中心的壓力容器包括電加熱蒸汽發生器、滅菌設備、氣瓶、液氮存儲設備等。
第二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正確和合理地使用壓力容器,是提高壓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
(1)負責壓力容器使用的技術人員必須對本實驗室內的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并根據設備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負責對學生進行壓力容器使用方法及安全的培訓。
(2)各實驗室必須貫徹壓力容器的有關法規,編制本實驗室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3)各實驗室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每年應將壓力容器的數量、變動和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報送實驗中心。
(4)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做好壓力容器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的檢查,做好壓力容器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工作,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應報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5)發生壓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應迅速報告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和實驗中心,并立即組織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報送當地安全監察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三條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有效地執行和落實,是確保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條件,為此,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1)壓力容器管理責任制。實驗中心除由主要技術負責人對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外,還應根據實驗室所使用容器的具體情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容器的專職管理教師應在技術總負責人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下列的職責:
①具體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范和安全技術規定。
②參加新進壓力容器的驗收和試運行工作。
③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④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⑤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操作,維修和檢驗情況。
⑥負責組織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及儀器使用證的發放工作。
(2)壓力容器操作責任制。每臺壓力容器都應有專職的操作人員,壓力容器專職操作人員應具有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并經過技術考試合格。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①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正確操作使用壓力容器。
②認真填寫操作記錄。
③做好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使壓力容器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④經常對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操作條件不正常時及時進行調整,遇緊急情況應按規定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⑤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⑥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能。
(3)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正確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發生事故,教師在指導學生使用時,要先按實驗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①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及溫度波動幅度的控制值、介質成分,特別是有腐蝕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②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開、停機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③壓力容器運行中日常檢查的部位和內容要求。
④壓力容器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力法以及防范措施。
⑤壓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時的維護保養方法。
第四條 壓力容器的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壓力容器的安全與容器使用關系極大。使用壓力容器的各實驗室除應設專人負責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外。還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并在壓力容器運行過程中,從使用條件、環境條件和維修條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1)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取得該儀器使用合格證后,方可使用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管理教師要熟悉有關容器的結構、類別、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掌握處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認真填寫儀器使用記錄。
(3)壓力容器要平穩操作。容器開始加壓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的突然上升。高溫容器或工作溫度低于0℃的容器,加熱或冷卻都應緩慢進行。盡量避免操作中壓力的頻繁和大幅度波動,避免運行中容器溫度的突然變化。
(4)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液化氣體嚴禁超量裝載,并防止意外受熱。隨時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保證其靈敏可靠。
(5)嚴禁帶壓拆卸螺栓。
(6)堅持容器運行期間的巡回檢查,及時發現操作中或設備上出現的不正常狀態,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或消除。檢查內容應包括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及安全裝置等方面。
(7)正確處理緊急情況。
第五條 本細則如有與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相抵觸,按上級主管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