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214-2017及CNAS-CL01:2018均有確保結果有效性的要求,是從有效性的角度表述了對質量控制的要求。也就是說,不僅應進行質量控制,而且應達到確保結果有效性的目的,結果有效性要求注重了質量控制的目的。
結果有效性要求,更加強調事無大小,應從檢驗檢測全過程的角度進行質量控制。比如,所抽取樣品不具有代表性,之后的檢驗檢測可以達到數據準確、可靠的程度,但數據結果是無效的。
實驗室應確保滿足結果有效性的要求,除按照管理體系要求開展工作外,還應有監控結果有效性的技術手段,即內部質控和外部質控。由于各機構檢測領域、人員、設備各不相同,就應根據各自的實際對監控活動進行策劃,包括合理覆蓋檢測項目、合理確定監控因素、合理選擇監控方法、合理安排監控頻次以及合理運用監控數據等,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系統性的監控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