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2018及RB/T 214-2017中,都包含有對實驗室實施分包的規定,從不同方面對分包提出了要求。
首先,分包是有條件的。實驗室在實施分包項目時,應分包給取得資質認定的機構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項目和機構,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其次,對分包項目報告出具的要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時,應將分包項目予以區分,應明確分包項目、參數,并注明承擔分包的機構和資質認定許可號,可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和CMA標識。
第三,不得進行二次分包和轉包。二次分包是指分包給一家機構,這家機構又再次分包給另外的機構,這是不允許的。100%是轉包,不是分包,因為檢測過程全部由對方實施,報告信息與本實驗室無關,不具有溯源性,也就無法加蓋本機構檢驗檢測專用章和CMA標識。
第四,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項目不得分包。法律法規禁止的,包括機動車檢測、食品復檢不允許分包,國抽項目不允許分包;技術標準禁止,如RB/T219司法鑒定機構補充要求規定,不能將抽樣取樣、鑒定結果判斷以及鑒定意見形成等進行分包。
為什么實驗室實施分包應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實驗室實施分包,雖然分包的數據結果由分包機構提供,但對客戶來說,對數據結果負責的仍是本實驗室。分包方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管理體系運行的規范性、質量控制能力、應對風險的意識等,都會對數據結果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所以,分包是有風險的。實驗室實施分包前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實際上就是基于風險的思維,降低實驗室實施分包所帶來的風險?蛻敉,意味著風險共擔,“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對實驗室就是一種保護。實驗室應理解其中的含義,對分包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分包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