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監督的目的是確保人員能夠獨立完成工作任務的,是管理層對人員授權的重要依據。標準要求應對人員進行監督,沒有過多提出如何實施監督,并不是指人員監督這項工作不重要,而是覺得人員監督在檢驗檢測機構已耳熟能詳,認識到其重要性且已經做的較為成熟了。為確保人員監督達到應有效果,除過應組織好相關工作外,還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1)監督人員能力不足流于形式。實驗室對監督員是有條件要求的,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熟悉管理體系要求的人員實施監督。但往往監督員自身對崗位能力要求一知半解,導致人員監督流于形式。
(2)未賦予職責權限影響監督意愿。要想達到人員監督效果,就應賦予監督員一定的職責和權限,對監督中發現的偏離,應有權予以處置,對一些不適宜繼續工作的人員,應有權提出調整工作的建議。但往往機構授權不夠充分和明確,導致監督員履行職責意愿不強。
(3)監督對象覆蓋不全存在遺漏。實驗室從整體上制定了人員監督計劃,但實際上需要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的人員是隨時變化的,應根據變化情況對監督計劃適時作出調整,或基于風險的思維,確定需要繼續受到監督的人員。但往往實驗室對計劃的調整不及時,做不到應監督、盡監督。
(4)監督內容采取“一刀切”缺乏針對性。人員監督操作起來比較復雜,監督員應理清崗位能力需求,還需要了解人員的技術基礎。人員基礎不同,監督方式不同,監督重點也應有所區分。但往往沒有作出相應的分析和設計,影響到人員監督的針對性。
(5)對方式理解不準影響效果。人員監督可采取現場觀察、記錄核查、面談了解等方式,但往往理解不到位,使監督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沒有進行切實的現場觀察,有些問題根本就解決不了;實驗記錄幾乎不可能不出錯,沒有進行切實的記錄核查,出錯的問題會不斷出現;面談了解不認真仔細,人員理解錯誤必然會帶到實驗當中等。
(6)被監督人員的配合必不可少。被監督人員應清楚自身的差距,主動接受監督,態度端正、虛心請教、積極配合,建立良好的互動,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這也是人員監督必不可少的前提和條件。
人員監督是學習掌握知識和技能的較佳方式,是實驗室成長發展應做好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機構不應淡化和忽視人員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