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授權是控制人員能力的一個關口。人員授權不僅僅由管理層簽字走程序,而應確定員工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方可給予正式的工作崗位的授權。如果人員授權控制不嚴,將不具備能力的人員放入工作流程,會導致出錯率居高不下,影響工作效率。更有甚者,會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
人員授權是有條件的。在經過人員培訓、進行能力確認后,人員具備了初始工作的能力;經過人員監督,解決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具備了獨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實驗室應根據能力確認和監督評價的結果,對其予以授權。所以,人員能力確認和人員監督評價獲得“通過”,是人員授權的依據和前提。我們應能體會到,人員培訓、人員監督及人員授權三者之間是有順序之分的。
哪些人員應該獲得授權呢?按照RB/T214-2017的要求,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報告、提出意見和解釋等人員進行授權,包含了對檢驗檢測結果有影響的所有人員均應獲得授權。
在CNAS-CL01:2018中明確了三種情況的授權:6.2.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從事以下特定的實驗室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動:a)方法開發、驗證和確認人員;b)分析結果,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人員;c)報告、審查和批準人員。這三種活動都是綜合性強、技術含量高、也是較為關鍵的工作,需要授權給技術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人員完成。這種授權不僅是崗位的授權,更加強調的是對工作內容的授權,其他人是不能取代的。
人員授權應達到人員授權的效果。人員授權需要再次明確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不僅應明確工作內容和工作量,還應包括工作質量和完成的效率,應該是完整的授權。比如,對設備使用人員的授權,不僅僅是操作使用,還應包括設備維護、使用前確認、計量確認、設備保護、期間核查、校準結果的備份和更新以及做好設備管理記錄等內容。
人員授權通常由技術(質量)負責人,依據人員能力確認及監督評價結果擬定授權名單,由最高管理者審核批準。授權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任命書、授權書,也可以是通知、通告;可以單獨授權,也可以共同授權。授權的方式沒有規定,可按公司自己習慣做法實施授權。人員授權文件應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人員授權看似簡單,其實并不簡單。合理的、充分的、完整的授權可以增強組織的整體性,提高員工工作的主動性,提升工作質量,使相互之間的溝通更加容易,也會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各機構不應忽視對人員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