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214-2017 4.3.2明確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這是對環境條件的總體性要求。4.3.3進一步規定“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當環境條件不利于檢驗檢測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檢驗檢測機構幾乎所有的檢測方法都有相應的環境條件的要求,從事檢測活動,我們應具備識別環境條件的能力,并對環境條件予以監測、控制和記錄。所以,對環境條件的識別和控制是檢測人員的能力要求,也是保證數據結果有效性的重要方面,實驗人員應具備監測和控制環境條件的能力。
本標準提出了在兩種情況下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a)標準或技術規范有要求時;b)環境條件影響結果有效性時。監測,溫濕度是最敏感的環境條件,有溫濕度計可實施監測;控制,也有相應的控制設施,比如空調、恒溫恒濕系統;那么,對環境條件該怎么記錄呢?
通常情況下有兩種記錄環境條件的方式:一種是專門的環境條件的記錄,在溫濕度旁掛有記錄表,實驗人員定期監測和記錄,可以反映環境條件的變化,但過于繁雜。一種是在原始記錄表格上記錄溫濕度,目前,在原始記錄上記載的只是在產生數據時的一個時間點,不能反映真實的環境條件的變化。
我們可以考慮另外的記錄方式。因為檢測是一個過程,為保持數據結果的可追溯性,應監控整個過程的環境條件。可以將上述兩種記錄方式結合在一起,在原始記錄表格中設計多個環境條件的記錄點,比如三個點或五個點,這樣既對檢測過程的環境條件進行了記錄,又避免了繁雜。至于間隔多長時間記錄一次,實驗室可經過統計分析予以規定。
對環境條件的控制,還應考慮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的情形。RB/T 214-2017 4.3.2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以確保環境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
固定場所以外,無論是室內還是室外,不在我們的控制范圍內,工作環境條件難以復現,應提岀對環境條件的控制要求。如果標準或技術規范中有規定,檢測人員只需要按照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識別和控制。如果標準或技術規范中沒有規定,就需要將對環境條件的要求形成文件予以控制,以確保滿足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重新認識,為了監控實驗室環境條件,實驗室掛了很多溫濕度計,幾乎每個地方都有。這些溫濕度計需要檢定或者校準嗎?
考慮到檢測方法的要求,當識別環境條件對數據結果有影響的,應進行監測、控制和記錄,比如控制恒溫恒濕的設施,應該進行檢定/校準。而有些對數據結果影響不大或在可控范圍內,可不進行檢定/校準。但為了確保溫濕度計監測環境條件的可信度,實驗室可檢定或者校準一臺作為核查標準,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其他的溫室度計進行核查,證明其是準確可靠的即可。作為溫濕度計核查使用的核查標準,只能專門用于核查,不能用于工作測量。這應該是一種較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