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質量負責人的管理職責也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實驗室內部:體系運行維護、文件控制、不符合/糾正/預防的組織處理和實施、內部審核、內部監督;
(2)實驗室外部:外部審核前期準備接待、客戶滿意度調查、客戶投訴處理、分包方質量審核。
技術負責人的職責主要為兩個方面:
(1)全面負責實驗室的技術活動運作,包括重大技術問題的決策、檢驗技術的開發與應用、設備操作指導書以及各種技術類文件的審批、技術人員技術能力的確認等;
(2)確保實驗室運行質量所需資源(物質資源、人力資源、信息資源等)的供應和技術保證。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關系
1、相互獨立
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是實驗室管理的兩個方面,崗位不同,工作內容與著重點自然也不同,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都有具體的職責和權限。技術負責人側重于技術活動的運作,與檢測活動有關的人、機、料、法、環都要達到要求,例如人員的能力、設備的使用、樣品和消耗品的控制管理、方法的選擇、檢測環境的控制等,通過有效的手段和決策,保證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數據的準確。而質量負責人則側重于對體系運行的保證和維護,包括管理規定的健全,不符合情況的監控,關注客戶的要求,執行客戶滿意度調查,以及管理體系內部的定期審核評價,接受外部審核,改進跟蹤。質量和技術兩個方面,權責明確、崗位平等,工作相對獨立,是實驗室管理的統一方面,從不同的角度共同推進和完善實驗室的管理,保證實驗室的檢測質量。
2、相互配合
在具體的各項檢測活動中,質量和技術就像一對孿生兄弟,形影不離,往往是既有技術的形貌,也有質量的影子。
比如“要求、合同或標書的評審”要素,合同評審的主體,合同評審的流程,合同評審的輸入、輸出,合同評審的記錄等都需要從質量管理的角度提出要求,但是合同評審過程本身卻是一個技術活動的過程,需要從技術的角度確定合同是否可行,是否可以進行檢測,是否能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等;
再比如“記錄”,記錄的及時、記錄的完整、記錄的清晰、記錄的編號、記錄的更改、記錄的歸檔等等都是質量要求,此要素也是管理要求的一部分,但是記錄的準確則必須從技術的角度給予保證,必須符合數據的采集、數據的修約、極限數據的處理、臨界數據的處理要求等;
同樣,比如“樣品的處置與管理”,樣品的處置的要求就同時包括質量和技術部分,不能影響檢測數據的準確和結果的判斷,同時也需要滿足相關的流程要求和保密要求。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相生相容,可以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賴,共同發展。很多問題表現是管理問題、質量問題,但要真正解決,則要靠技術手段;同樣技術問題,也需要質量方法來固化,來推動。
3、相互監督
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僅相互配合,還相互監督。單從質量或技術的角度考慮問題,往往是不全面的、容易走向極端的,這就需要雙方相互監督,共同進步。不重視技術,結果是顯然的,檢測數據不準確,試驗結果有誤,造成無法彌補的問題。同樣,不重視質量,管理混亂,技術無法固化,同樣的問題可能重復發生,浪費人力物力,也不利于實驗室的發展。只有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結合起來,協調一致,實驗室才能更好更快的持續發展。
質量與技術結合
1、質量與技術互相滲透
質量與技術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每一個都是整體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質量負責人懂技術,技術負責人懂質量,那么在實際工作中,雙方的配合與監督將更容易進行,雙方的交流共容易達成共識,從而高質高效地解決實驗室這個整體存在的問題。技術負責人懂質量,就可以用質量管理的手段為技術服務,那么,如何保證檢測結果的一致性、準確性,如何控制影響檢測的關鍵環節,如何使先進的技術固化,就更容易實現。而質量負責人懂技術,則對關鍵質量控制點的選擇,對內部檢查審核點,對不符合的處理,對糾正措施的驗證,都會更準確和有效,也更容易提高質量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實驗室管理中,需要培養具備質量知識的技術負責人和具有良好技術背景的質量負責人,復合型人才是最佳的選擇。
2、質量與技術互相分享
檢測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既涉及質量又涉及技術,因此,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共同參與、協調一致就變得更為重要。雙方側重點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更容易從不同的專業方向挖掘出深層次的原因和改進舉措,更容易擦碰出智慧的火花,推進實驗室的發展。因此,質量與技術負責人之間需要經常溝通、樂學樂教,立場明確下取長補短,共同推進。
對于實驗室而言,數據和報告為最終輸出的“產品”;只有質量和技術共同發展,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才能制造出客戶滿意的“優質產品”,才能使實驗室持續改進。
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到底能不能是同一個人?
這個問題,許多從業者爭論不休,各執一詞。
即便許多培訓教師和行業大咖,也持不同觀點。
認為同一個人可行的,理由如下:
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同一人兼任技術和質量;
我們公司就那么幾個人,身兼數職才符合實際;
同一人兼任兩職,能更好的銜接技術與質量,避免技術與質量兩個部門整天吵來吵去,會更高效更專業。
反對者理由如下:
技術與質量需要相互制衡,不能一個人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若一人兼任兩職,那關鍵人員代理人這個要求就很難滿足,因為,很難再去找到一個既懂質量又懂技術的全能人士;
如果可以一個人兼任,那各種標準要求里,何苦還要如此明確的提出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兩類人員呢?何苦還要費盡心思去區分技術工作和質量工作呢?這些概念的提出,明顯就是為了區分這兩類人啊!
還有許多其他理由,此處不再羅列。
正方反方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但好像又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