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強化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推動機構持續提升計量能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gl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2月8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范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計量法》的需要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 第四條【監督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統籌規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和授權進行統籌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規劃設置或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規劃的,應報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條【條件】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有獨立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能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有與其開展相關計量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 符合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職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研究、制備標準物質;
(三)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四)組織或參加計量比對;
(五)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
(六)研究和起草計量技術規范;
(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第八條【鼓勵】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九條【公正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保證其出具的證書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十條【人員】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并經過注冊。
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能力評價和確認】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能力評價和確認,并根據確認結果公布確認信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對其依法設置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市級及市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由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第十二條【能力考核】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對申請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能力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公布授權信息。
第十三條【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法制計量任務。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從事其他計量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自我聲明和報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持續符合相應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執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五條【歸檔留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證書或者報告等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報廢的;
(二)擅自更換、封存、注銷或破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或者妨礙其量值傳遞和溯源的;
(三)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九條指派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及其他校準、測試任務的;
(五)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六)違反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界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一)未經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校準和測試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或者記錄的;
(三)違反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出具證書或者報告的;
(五)偽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公章或者計量專用章,或者偽造執行計量檢定人員、證書報告批準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
第十九條【保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六)投訴舉報相關問題。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能力核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組織計量比對、盲樣試驗等技術監督方式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能力核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計量比對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分類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計量比對、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公開結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年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
對監督檢查結果有向社會公開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糾正】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無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的,可采用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作出自我聲明,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展相關工作,限期改正。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或授權,擅自開展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確認或授權條件和要求,擅自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第二十七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不實、虛假證書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的,沒收其非法印、證、報告或者標志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標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發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工作改革需要,解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中的問題,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立法工作計劃,計量司組織修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修訂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辦法》于2001年1月21日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二十年來,對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促進市場監管系統計量技術機構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發〔2021〕68號),對計量技術機構發揮計量基礎保障作用、履行法定職責與義務、加強體系和能力建設等提出意見,并要求深化以增強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務和促進資源優化共享為目標的計量技術機構改革創新。2021年12月國務院印發《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發〔2021〕37號),提出要推動計量法和配套法規規章的制修訂,構建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規劃》還明確提出,要加快計量技術機構建設。深化計量技術機構改革創新發展,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和公益性計量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計量技術機構服務市場的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創新提供計量測試服務。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推動計量技術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總局計量司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此外,近年來因機構改革和管理模式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需調整,因此,對《辦法》作出修訂。 《辦法》修訂是加強計量技術機構管理,創新監管方式的重要制度設計。《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切實保障各項法定計量職責的履行和國家法定計量任務的落實。《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調整對象和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強調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引入能力評價與確認制度,既未新設行政許可,又保證機構能持續符合相應條件。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方式,設立機構自我聲明制度。 二、修訂過程 2021年5月,總局計量司成立起草小組,多次召開研討會并廣泛征求意見,并根據意見反饋,先后對《辦法》修訂初稿進行了三次修訂。2022年9月29日,計量司通過線上和線下方式組織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局計量處,部分總局依法設置的省級以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總局依法授權的國家專業計量站召開《辦法》修訂研討會,與會人員對《辦法(修訂稿)》提出了修改建議和意見。會后,起草組對意見進行了整理,并對《辦法(修訂稿)》再次修改完善。11月7日經計量司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部門名稱 因機構改革,《辦法》中所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定義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計量法》的需要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見《辦法》第三條)。 (三)調整地方監管權限 鑒于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方式已取消,本稿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見第四條)。 (四)優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設置 貫徹落實《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賦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計量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自主權,科學合理配置計量資源,優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設置,實現差異化、優質化發展。《辦法》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和授權進行統籌規劃(見第五條)。 (五)實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分類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已對依法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方式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此次未作大的修改。本《辦法》調整了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方式,引入能力評價和確認制度(見第十一條),要求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能力評價和確認,作為對機構的管理措施。該條款既未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增加行政許可要求,又明確了監管要求,能有效指導、督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斷提升能力,確保其能持續滿足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條件,履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 (六)強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 《辦法》進一步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強化機構履行法定職責要求,并根據《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增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職責鼓勵條款。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見第八條)。 (七)建立自我聲明和報告制度 為落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主體責任,設立機構自我聲明制度。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持續符合相應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履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見第十四條)。 (八)嚴格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 《辦法》進一步細化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要求,以及機構的禁止行為,并調整相應罰則,加大違法處罰的力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七條【職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研究、制備標準物質;
(三)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四)組織或參加計量比對;
(五)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
(六)研究和起草計量技術規范;
(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第八條【鼓勵】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九條【公正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保證其出具的證書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十條【人員】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并經過注冊。
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能力評價和確認】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能力評價和確認,并根據確認結果公布確認信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對其依法設置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市級及市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由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第十二條【能力考核】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對申請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能力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公布授權信息。
第十三條【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法制計量任務。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從事其他計量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自我聲明和報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持續符合相應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執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五條【歸檔留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證書或者報告等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報廢的;
(二)擅自更換、封存、注銷或破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或者妨礙其量值傳遞和溯源的;
(三)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九條指派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及其他校準、測試任務的;
(五)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六)違反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界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一)未經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校準和測試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或者記錄的;
(三)違反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出具證書或者報告的;
(五)偽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公章或者計量專用章,或者偽造執行計量檢定人員、證書報告批準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
第十九條【保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六)投訴舉報相關問題。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能力核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組織計量比對、盲樣試驗等技術監督方式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能力核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計量比對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分類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計量比對、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公開結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年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
對監督檢查結果有向社會公開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糾正】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無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的,可采用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作出自我聲明,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展相關工作,限期改正。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或授權,擅自開展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確認或授權條件和要求,擅自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第二十七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不實、虛假證書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的,沒收其非法印、證、報告或者標志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標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發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