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持檢驗數據可靠,滴定液要定期標定,必須使用基準物質進行標定。一般滴定液的有效期限規定為三個月。到期的滴定液必須進行復標后,方可使用。
2.配制滴定液時,應控制其實際濃度不超過標準濃度的±5%。滴定液必須有專人配制,標定,并有第二人進行復標。
3.滴定液在存放期間,要注意物理性狀變化。若有沉淀、變色等情況,應棄去,重新配制或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后,再標定使用。
4.標定和滴定所用的容量器具均應經過校驗,方可使用。
5.配制及標定滴定液應在規定溫度和濕度的環境中進行,若標定溫度與使用溫度相差過大(一般相差10°C以上)時,應重新標定滴定液。
6.移取滴定液應傾出后移取,不宜直接用移液管插入滴定液瓶內。傾出后的滴定液,不能倒回滴定液瓶內。移取放出液體時要直放,管壁外不可沾有液體。
7.滴定液配制、標定必須有記錄。并經復標核對后方可使用。標定的相對偏差不超過0.1%,復標和標定相對偏差不超過0.1%。
8.滴定液的標簽應注明:標定日期、品名、使用期限、標定者、復標者、標定濃度。
9.對遇光變色的,不穩定的滴定液應置于棕色瓶中存放,氫氧化鈉存放于塑料桶內。滴定液應在規定的溫度、濕度環境中保存。
10.滴定液可以從有資質的單位如宿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默克公司等單位采購。
11.購進的滴定液應登記在冊,并按上述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