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檢驗
《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技術要求》(市監檢測函〔2022〕111號)
2.食品檢驗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食藥監科〔2016〕106號)
3.醫療器械檢驗
《醫療器械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食藥監科〔2015〕249號)
4.環境監測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
5.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專項要求》(國人防〔2017〕271 號)
6.刑事技術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認實〔2016〕71號〕
7.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稱構資質認定準入特別條件》(國監檢測規〔20221號)。
8.特殊領域要求
對于從事上述領域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在主體、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和管理體系等方面,除滿足CMA認可準則的要求外,還應滿足相應的補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