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資質問題
(1)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標準、方法和項目參數等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能力范圍的情況。
(2)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注銷、暫停,不得繼續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
(3)應在資質認定證書授權時間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02.報告問題
(1)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實施檢驗檢測活動。
(2)原始記錄與檢驗檢測報告具有可溯源性。
(3)檢驗檢測報告用語規范,依據明確;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4)被資質認定部門責令整改期間不得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03.造假問題
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1)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2)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3)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4)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驗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
(5)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故意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6)其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04.蓋章問題
(1)機構應制定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2)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以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出報告時,應注明“內部參考,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或者類似字樣。
(3)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租賃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4)不存在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