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工作是經濟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涉及到各行各業、干家萬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經計量授權,即是指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予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我們在計量檢定工作中發現,很多人對計量檢定中所出具的證書不了解;對一些單位的計量監督檢查中發現,計量人員在工作中對兩種證書的區別不是很了解,往往把校準證書視為檢定證書來使用。在此,通過以下幾點,來簡要說明檢定、校準和測試的區別。
1 檢定和校準的定義
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檢驗和加封蓋印等。它是進行量值傳遞的重要形式,是保證量值準確一致的重要措施。是對設備儀器進行法規方面的檢查,看設備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可以出具“檢定證書”。檢定證書上不需要對結果數據表明不確定度。
測試:按照規定的程序,為了確定給定的產品、材料、設備、生物體、物理現象、工藝過程或服務的一種或多種特性或性能的技術操作。證書是針對特定樣品進行檢測、測試或鑒定,出具具有樣品檢測結果的證明書,該證明書所載結果僅代表所檢測的樣品而不代表其他產品。
檢定和校準是量值傳遞的兩種主要方式。目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出具的主要是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兩種形式。雖然兩種證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2 檢定與校準的區別
2.1對象目的性質不同
從定義就可以看出檢定是對計量器具全面評定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而校準和測試也可以對產品或設備,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
檢定:屬于強制性的執法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其中的檢定規程協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進行。校準和測試: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這是一種技術活動,可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評定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為計量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自行規定校準周期、校準標識和記錄等。
2.2依據不同
在我國的計量法中,明確規定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開展計量校準工作,應當使用與校準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參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當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時,可以使用根據國際、區域、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的滿足校準需要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依據。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依據國家頒布的 《檢定規程》進行操作。校準和測試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 《檢定規程》也可以自行編寫。
2.3內容及周期不同
檢定的內容則是對測量裝置的全面評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全部內容之外,還需要檢定有關項目。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確保量值準確。測試給出的是測試數據,是沒有檢定規程或者校準規范或者是參考的檢定規程或者校準規范。檢定的周期必須按 《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檢定周期屬于強制性約束的內容。校準及測試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可以進行定期校準,也可以不定期校準,或在使用前校準。校準及測試周期的確定原則應是在盡可能減少測量設備在使用中的風險的同時,維持最小的校準測試費用。可以根據計量器具使用的頻次或風險程度確定校準測試的周期。
2.4結論不同
檢定則必須依據 《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測量裝置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超出 《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之內則為合格。檢定的結果是給出《檢定合格證書》。校準和測試的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 《校準證書》或 《校準報告》。
2.5 法律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