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如何解析?
12.外部校準
13.采樣是否可以外包?
14.數據結果缺失判定?
15.如何理解“改變其原有狀態”?
16.企業未做標準變更?
17.關于總局39號令中“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規定的相關問題
18.資質認定標志?
19.《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與國認實〔2018〕12號處罰不同?
20.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強調“取得資質認定”如何理解?分包單位,不需要拿到資質,但是我們沒資質才分包的,所以,我們可以分包給自己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取得資質認定即獲得CMA認證,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現實情況一般為取得CMA認證或CNAS認可等,故《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比原163號令第三十一條 “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放寬了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范圍,只獲得CNAS認可的實驗室等也可以具有分包資格。分包一般指分包給獨立于本單位的法人單位,故不存在分包給自己。
12.外部校準
網友提問:
外部校準報告回來做確認,確認的話要有技術指標,我們剛飛行檢查,說我們的電子天平確認表沒有技術指標?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外部校準證書驗收,要依據自己的CMA/CNAS資質標準上對儀器的技術要求進行,若無要求再依據儀器說明書。
13.采樣是否可以外包?
網友提問:
采樣這一個環節可以外包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可以。采樣(抽樣)分包需要符合39號令第十條相關規定。對于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抽檢,比如食品,在執行時還需要符合15號令或食用農產品抽檢相關規定,特別是抽樣單的填寫一定要嚴格按照法規執行。
14.數據結果缺失判定?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報告將數據的單位g編制成mg,是否屬于“數據結果失實”的情形?檢測機構在出報告時,數據需要按換算公式換算后出,未進行換算,直接出了,算報告錯誤嗎?還可以補正報告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四種不實報告情形之一的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報告。要看是否滿足以上要素,對于錯誤的報告,如傷害當事人合法權利等,我個人看法是需要補正,不能傷害當事人合法權利。
15.如何理解“改變其原有狀態”?
網友提問:
改變其原有狀態是啥意思?檢測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第4款?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對于法規理解要充分明白“或者”在其中的法律定義,該條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與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都是對“樣品”進行的不符合標準的操作;比如標準中要求進“原樣”進行檢測,而一些機構“兌水進樣”(兌水進樣不是指為保護儀器設備按比例稀釋)。
網友提問:
如何理解在39號令中第十四條(四)中的"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想了解一下在39號令中第十四條(四)中的"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是什么意思?因為化學的檢測項目很多都是對樣品進行前期處理的,前期處理后樣品一定會改變其原有狀態!也就是化學分析有很多需要預處理的,包括溶解樣品、稀釋樣品等等!外部物理狀態改變但本質不變。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您提出的“樣品進行前期處理”應按照其檢驗檢測項目涉及的有關標準或規定開展檢驗檢測活動,與《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并不沖突。
16.企業未做標準變更?
網友提問:
企業未做標準變更,出具報告依然采用作廢標準,如何定性?如果未做標準變更,直接按新標準出具報告又怎么定性?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可以分別從資質認定和報告兩個方面考慮:資質認定方面是標準變更的問題,報告方面有兩個法條可以考慮,分別為第十三條第(三)項對應處罰條款第二十六條,但前提是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所以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更具有適用性。
17.關于總局39號令中“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規定的相關問題
網友提問:
請問:《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中“未經檢定”,是否包括“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行為?如果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執法部門應依據《計量法》對機構處罰,還是依據該《辦法》對機構處罰?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僅對“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調整范疇。
18.資質認定標志?
網友提問:
我公司為母公司下屬的100%控股獨立法人公司,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檢測業務,是否屬于利益相關方?是否能出具CMA檢測報告?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19.《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與國認實〔2018〕12號處罰不同?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國認實〔2018〕12號文規定:“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兩者不一致,以哪個為準?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后,國認實〔2018〕12號文是否仍然有效?謝謝!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20.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網友提問:
您好,我是從事招投標業務的人員,因為很多招標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標識的第三方權威檢測報告”,此選項可能排斥了潛在的供應商,具體情況要看CMA、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所以想問下CMA、CNAS標識是否屬于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根據《檢驗檢測機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CMA)。資質認定是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而CNAS認可是機構自愿行為。企業實驗室僅獲得CNAS認可證書,不能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