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實驗室建好以后,就能直接開展實驗活動了嗎?當然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管理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精神: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根據《省衛生廳一級、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暫行規定》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并將所開展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報受理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批準后才可開展相應的實驗活動。一起來看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備案的相關要求吧。如有生物安全備案需求,請聯系:13345162053(微信同號)
實驗室建設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2.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3.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5.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實驗室活動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3.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4.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在實驗室設立與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在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中,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需要向實驗室管理員報備;
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由此可見,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和相關實驗室活動開展是需要報備到國家或省級層面的,需要考核考察的因素更多、更嚴格,同時對于實驗室人員要求、維護和運營成本更高。
由于實驗活動、實驗對象屬于低風險、且風險可控,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在運行和管理方面相對容易。但仍需要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下運行,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
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備案部門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對此,各個省市相關的管理規定不同,申報備案所需準備的材料和流程也不盡相同。所以各地的備案需要按照當地要求及流程進行,如需備案服務請聯系:張老師13345162053(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