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氏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WS/T 13—1996 |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沙門氏菌食物中毒的診斷標準、判定原則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沙門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2 引用標準 GB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28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染色法、培養基和試劑 GB 14938 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 3 診斷標準 3.1 流行病學特點 3.1.1 中毒食品多為動物性食品。 3.1.2 中毒患者均食用過某些可疑原因食品。出現的臨床癥狀基本相同,潛伏期多為4~48h。 3.2 臨床表現 主要癥狀有:惡心、頭暈、頭痛、寒戰、冷汗、全身無力、飲食不振,嘔吐、腹瀉、腹脹、腹痛、發燒,重者可引起痙攣、脫水、休克等。急性腹瀉以黃色或黃綠色水樣便為主,有惡臭。以上癥狀可因病情輕重而反應不同。 3.3 實驗室診斷 3.3.1 由可疑食品、病人嘔吐物或腹瀉便中檢出血清學型別相同的沙門氏菌。如無可疑食品,從幾個病人嘔吐物或腹瀉便中檢出血清學型別相同的沙門氏菌也可。 3.3.2 有必要時可觀察分離出的沙門氏菌與病人血清的凝集效價,恢復期應比初期有所升高(一般約升高4倍)。 3.3.3 沙門氏菌檢驗方法按GB 4789.4進行。 4 判定原則 4.1 符合本菌的流行病學特點與臨床表現。 4.2 實驗室檢驗結果應符合3.3.1或3.3.2的要求(如均未檢出相同的細菌時,可用食品中檢出的沙門氏菌與病人血清作凝集試驗進一步證實)。 4.3 符合4.1,不符合4.2條則按GB 14938執行。 5 處理原則 5.1 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5.2 按細菌性食物中毒的急救處理原則及時搶救。 5.3 重癥者應用抗菌藥物,并根據病情不同對癥治療。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桂蓮。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