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定義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由此也可以看出食品營養強化劑也屬于食品添加劑。食品衛生法明確規定營養強化劑是指“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定義為: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由于各自理解的不同,各國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也可以不同。日本規定,食品添加劑系指在食品制造過程,即食品加工中,為了保存的目的加入食品,使之混合、浸潤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物質。
美國規定,食品添加劑是“由于生產、加工、貯存或包裝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聯合國糧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組成的食品法規委員會(CAC)1983年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本身不作為食品消費,也不是食品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質,而不管其有無營養價值。它們在食品生產、加工、調制、處理、充填、包裝、運輸、貯存等過程中,由于技術(包括感官)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或者預期這些物質或其副產物會成為(直接或間接)食品的一部分,或者改善食品的性質。它不包括污染物或為保持、提高食品營養價值而加入食品中的物質。”此定義既不包括污染物,也不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
中國、日本、美國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則均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
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定義為: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由于各自理解的不同,各國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也可以不同。日本規定,食品添加劑系指在食品制造過程,即食品加工中,為了保存的目的加入食品,使之混合、浸潤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物質。
美國規定,食品添加劑是“由于生產、加工、貯存或包裝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聯合國糧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組成的食品法規委員會(CAC)1983年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本身不作為食品消費,也不是食品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質,而不管其有無營養價值。它們在食品生產、加工、調制、處理、充填、包裝、運輸、貯存等過程中,由于技術(包括感官)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或者預期這些物質或其副產物會成為(直接或間接)食品的一部分,或者改善食品的性質。它不包括污染物或為保持、提高食品營養價值而加入食品中的物質。”此定義既不包括污染物,也不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
中國、日本、美國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則均包括食品營養強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