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他們特別感到有責任去為生產其產品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BSCI成員也認為這一責任應延伸到所有為BSCI成員生產的員工,不論其是由BSCI成員直接雇傭的員工,還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應商雇傭的員工。
3. 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BSCI成員在全球的所有供應商也有義務遵守這一《行為守則》。 BSCI成員應以積極和合作的精神貫徹實施該《行為守則》。他們樂意在維持所有現有商業關系的同時,完全遵守守則。BSCI計劃在不久將來提高對這個問題的意識,并在未來幾年內達致連續和可持續的改進。遵守社會責任方面的改進將使供應商有能力滿足現有和未來市場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供應商在社會責任上的表現能夠隨著時日有系統地改進,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機。BSCI的立場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標準得到維持和改進的情況下,經濟才可持續發展,社會才可進步。
4. 《行為守則》只說明最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最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5. 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于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受變化影響最大的相關方的利益應置于任何考慮和變化的顯著位置。《行為守則》的落實和執行取決于各自供應商及其經營所在國家的發展狀況。BSCI的最終目標是完全落實該守則。
6. 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制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定,BSCI的《行為規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