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質量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進一步加強生豬質量安全監管,經國務院和中央編委領導同志同意,中央編辦于2010年10月20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0〕105號),為進一步落實“瘦肉精”監管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完善體制機制和監管的全過程覆蓋提供了組織保障。
附: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加強生豬質量安全監管,完善體制機制,實現監管的全過程覆蓋,經報中央編委領導同志同意,在現行“三定”規定和法律法規基礎上,對進一步落實職責分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農業部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衛生部依法負責組織制定與生豬、豬肉質量相關的安全標準并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總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監管,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肉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索證索票等檢查工作,加大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力度。
商務部負責加強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質檢總局負責生豬、豬肉及其他相關產品進出口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農業部負責牽頭,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強化對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屠宰、集貿市場銷售及餐飲消費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監管工作。
中央編辦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