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國家發改委要求,屆時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銜接,細化改革措施,抓緊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研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為了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采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受理舉報投訴,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