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只疾病以預防為主,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防止肉兔發病死亡,必要時進行預防、治療。診療疾病所用的獸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有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獸藥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允許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但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兔飼養管理準則》的規定。
(2)優先使用疫苗預防動物疾病,但應使用符合“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疫苗對肉兔進行免疫接種,同時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兔飼養獸醫防疫準則》的規定。
(3)允許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二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二部收載的用于肉兔的獸藥用中藥材、中藥成方制劑。
(4)允許在臨床獸醫的指導下使用鈣、磷、硒、鉀等補充藥、微生態制劑、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營養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5)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堿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6)禁止使用麻醉藥、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弛藥。
(7)抗菌藥和抗寄生蟲藥應憑獸醫處方購買。還應注意: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與用量,休藥期應遵守規定的時間。
(8)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記錄;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藥的記錄,治療用藥記錄包括肉兔編號、發病時間及癥狀、治療用藥物名稱(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療程、治療時間等;預防或促生長混飼給藥記錄包括藥品名稱(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給藥劑量、療程等。
(9)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獸藥。
(10)禁止使用未經農業部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