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換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抄送: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
本部發送:產業政策與法規司、漁政指揮中心、漁業船舶檢驗局
為加快推進海洋漁業船舶動態管理系統建設,進一步提高漁業船舶管理規范化、信息化水平,實現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審批、漁船檢驗、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發放等管理環節相互銜接,根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和漁業船舶管理需要,我部在征求各地意見基礎上,調整了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樣式,并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啟用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啟動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證的漁船范圍
持有合法有效漁船證書證件的海洋漁業船舶,包括國內海洋捕撈漁船、遠洋漁船、養殖船、輔助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等,國內海洋捕撈漁船要與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相銜接。
二、換證時間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新辦理或換發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必須使用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按新樣式打印。
(二)對201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漁船國籍登記證書,以及所有遠洋漁船國籍證書換發新證截止時間為2012年6月30日;對2012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漁船國籍證書,漁民可按證書規定期限申請換發新證,也可申請提前換發新證,但換發新證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三)新版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抵押權登記證書和租賃登記證書應與漁船國籍登記證書一同換發。
對漁船國籍證書有效期超過2013年12月31日的,各地應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請換發新證,并實行公示。
三、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一)漁船船名管理。按照《漁業船舶船名規定》和農業部公告第1497號、第1562號等有關規定,漁業船舶船名由簡體漢字和數字依次組成,其漢字和數字之間不得有空格。對新建造(進口、購置)等首次申請漁業船舶船名的,要嚴格按照船名編制規則核定船名;對現有國內漁業船舶,其船名編制不符合規定的,要在換發新證時重新核定船名,并按要求對漁船檢驗、登記和捕撈許可證書證件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安排和部署由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時,考慮到現有專業遠洋漁船已在有關國際組織備案,現有船名可繼續沿用,但發生購置、淘汰后新建等需重新核定船名的,應嚴格按規定重新核定。
(二)買賣漁船登記管理。漁船買賣要嚴格按照《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辦理漁船登記注銷和登記手續。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買賣,需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和購置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辦理原船舶所有權和國籍登記注銷手續,同時收回原船舶所有權和國籍證書原件。漁業船舶買入地在重新辦理所有權和國籍登記手續時,須嚴格審查原船的注銷/中止登記證明材料等原件。其他漁業船舶,需憑購置合同原件等相關材料辦理漁船注銷和登記手續。縣內購置漁船的具體辦理程序由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我部備案。
(三)漁船基本參數確定處理辦法。新版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換發時,要嚴格審查漁船檢驗證書、原漁船國籍和所有權登記證書及捕撈許可證等證書證件,如遇上述證書證件載明的漁船基本參數不一致時,按以下辦法處理。一是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和漁船檢驗數據庫建設工作研討會議紀要>的通知》(農辦漁[2010]94號)規定的漁船基本參數管理權限,重新確定漁船基本參數并核發漁船登記證書證件,但不得隨意變更船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機總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五項船舶基本技術參數;二是對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以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數據為依據,確需調整的,由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上報我部漁業局研究處理。
(四)遠洋漁船登記管理。制造、更新改造、購置和進口專業遠洋漁船辦理漁船登記手續時,要嚴格審查《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和《國際漁船安全證書》。國內現有漁船依法從事遠洋生產的,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向登記機關辦理漁業船舶注銷/中止登記手續(臨時轉遠洋的需辦理中止登記手續,轉遠洋后不再回國內生產的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向省級登記機關申辦遠洋漁船國籍登記手續,不需重新辦理漁船所有權登記,不得變更漁船船名。對長時間停港等不從事遠洋作業的漁船,要及時向省級漁港監督部門申辦漁船報停手續,當其恢復生產重新辦理遠洋漁船登記證書證件時,要提供合法有效漁船檢驗證書、報停手續和漁政機構出具的船舶證書失效期間是否違規從事漁業活動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
1.漁船照片由漁民提供,并通過登記系統采用彩色打印機打印,漁船照片信息庫尚未建立或打印設施設備等條件尚不具備的可暫不打印,照片粘貼無效。漁船照片規格統一為6寸照片(15.2cm*10.2cm),分辨率為350像素/英寸以上,各省(區、市)漁港監督機構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現有漁船存在抵押或租賃等情況的,在辦理新版所有權和國籍登記證書證件換發時,要同時換發抵押或租賃登記證書證件,并將抵押或租賃等情況記載在所有權和國籍登記證書證件上。
3.海洋小型漁業船舶證書仍采用“三證合一”模式,其證書封皮仍使用《海洋小型漁業船舶證書》封皮。海洋小型捕撈漁船的證書封皮在換發捕撈許可證時已核發,其他海洋小型漁船的證書封皮在換發登記證書證件換發時統一核發。
四、新版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的印制及訂購
2011年5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使用舊版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1996版),也不得自行印制新版證書證件。新版《漁業船舶船名核準書》和《漁業船舶注銷/中止登記證明書》均采用A4防偽紙打印,新版《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漁業船舶租賃登記證書》均采用B5防偽紙打印,其紙張由我部統一設計、印制。2008年,我部在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范圍內通過競價方式選定了捕撈許可證書證件定點印制企業,確定了有關證書證件價格。為確保漁業船舶登記與捕撈許可管理的證書證件統一、規范,我部決定仍選用該印制企業為新版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的定點印制企業,其證書證件價格詳見附件1。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可根據本省(區、市)實際工作需要,統一向定點印制企業訂購各類證書證件(《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訂購單》見附件2),市縣單獨訂購的,需與印制企業溝通并承擔相應郵寄等費用。證書證件印制費用由訂購單位直接與印制企業結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換發新版海洋漁業船舶登記證書證件是貫徹實施《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農漁發[2011]5號)和《漁業船舶登記辦法》,進一步規范海洋漁船管理,保障漁民合法權益,推進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的重要措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海區局務必提高認識,按照我部統一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發動,采取切實措施,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成立領導小組或組織機構,分管領導親自抓,建立責任制并指定專人,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開展換證工作,確保急需換證漁船持證生產。
(二)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要求其所屬漁港監督機構制定換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報所在海區局備案。各海區漁政局要加強轄區內各省(區、市)換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換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報我部漁業局。
(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防止因漁船管理權限不同造成船網指標審批、漁船檢驗、漁船登記、捕撈許可和報廢等環節的管理漏洞。在開展換發新版證書時,要嚴格按照《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和農業部公告第1562號等漁船管理有關規定,明確發證機關領導責任,對不按規定換發新證或不履行職責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各地要嚴格按本通知關于漁船數據處理辦法和應用軟件使用說明進行操作,準確錄入漁船登記資料,認真核對,盡量選擇規范、統一的漁船數據選項,減少漁船數據自行錄入,確保漁船參數的統一、規范和完整,為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順利整合奠定基礎。同時,要確保條形碼打印清晰,盡量減少證書證件折疊。
附定點定制證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