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水產)局:
《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2015-2019年)》已經農業部2015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部
2015年7月20日
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
(2015-2019年)
為進一步加強獸用抗菌藥(含水產用抗菌藥,下同)及其他獸藥監管,提高獸用抗菌藥科學規范使用水平,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我部將用五年時間開展系統、全面的獸用抗菌藥濫用及非法獸藥綜合治理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全國農業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突出問題整治為核心,以落實主體責任為重點,以轉變養殖方式為根本,以群眾滿意為目標,實施系統、全面、綜合治理,提升獸用抗菌藥濫用及非法獸藥管控能力,提高畜禽和水產健康養殖水平,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目標
通過五年的綜合治理,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使用行為進一步規范,政府監管水平進一步提升,畜禽標準化養殖率、水產健康養殖率明顯提高,生產方式加快轉變。假劣獸藥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禁用獸藥基本杜絕,獸用抗菌藥質量合格率達到97%以上,動物產品(含水產品)中獸藥殘留監測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線索處理率達到100%,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率達到100%,群眾滿意度不斷提升。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找準問題根源、重點產品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對癥下藥,集中力量治理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二)堅持系統全面,實施全鏈條監管。治理獸用抗菌藥濫用及非法獸藥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從獸用抗菌藥的生產、銷售、使用、監測等各個環節共同發力,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治理,實施全鏈條監管,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堅持協同配合,多行業齊抓共管。獸用抗菌藥濫用及非法獸藥問題治理,涉及獸醫、畜牧、漁業等多個行業,治理過程要求有關行業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對于職責不清的地帶,要開展聯合行動,確保治理行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同時也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堅持遠近結合,構建長效機制。通過綜合治理行動,不斷總結經驗做法,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獸用抗菌藥安全、合理使用規范,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獸用抗菌藥及其他獸藥監管機制和獸用抗菌藥使用指導科學方法,積極構建監管長效機制。
四、治理內容
(一)重點區域
畜禽養殖主產區,畜禽產品生產加工主產區,水產養殖主產區,獸用抗菌藥生產、經營集中區。
(二)重點產品
重點查處未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獸用抗菌藥及農業部公告第193號、第560號公布的禁用獸藥;農業部通報的假劣獸用抗菌藥(包括非法企業生產的假獸藥、合法企業生產的套用文號的假獸藥等);標簽和說明書中擅自改變組方、規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適應癥的獸用抗菌藥;涉嫌添加獸藥標準以外藥物成分的獸用抗菌藥以及非法添加獸用抗菌藥的其它獸藥品種;標準已廢止且其產品已超過市場流通期限的獸用抗菌藥;未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或未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等非法進口的獸用抗菌藥;禁用和假劣藥物飼料添加劑。
(三)重點對象
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化水產養殖企業(場、戶),獸用化學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店),獸用化學藥品生產企業,飼料生產企業(重點為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生產飼料的企業),基層畜牧獸醫站藥房,從事畜禽疾病、魚病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四)主要任務
1.集中清繳非法獸用抗菌藥。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實施拉網式檢查,將獸藥市場產品與獸藥生產企業名錄進行認真核對,堅決查處無證企業生產的獸用抗菌藥。對照農業部公布的假獸藥查處清單和獸藥質量抽檢通報,認真清查流入本轄區經營、使用單位的假劣獸用抗菌藥。各地要對獸藥市場、動物診療機構和養殖場(小區、戶)進行檢查,依法收繳銷毀清查出的假劣獸用抗菌藥,實施追根溯源,嚴懲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2.加強獸用抗菌藥生產環節監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制度,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確保獸藥GMP制度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落實到位。對本轄區內的生產企業,檢查覆蓋率應達到100%,對重點監控企業、獸藥質量通報中的生產企業,檢查次數每年不少于2次。對執行獸藥GMP不規范的,要監督整改;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嚴格執行農業部獸藥從重處罰公告(農業部公告第2071號)。建立獸藥生產企業誠信檔案或誠信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不誠信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非法生產獸用抗菌藥等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對線索明顯、犯罪事實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時商請司法部門提前介入,堅決搗毀制假黑窩點,跨省作案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涉案省份,確保案件有效查處。嚴厲打擊生產或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行為,生產或添加未經批準使用的獸用抗菌藥的行為,擅自改變組方添加獸用抗菌藥的行為,將獸用抗菌藥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小區、戶)的行為,不按規定標注獸用處方藥標識的行為。
3.加強獸用抗菌藥經營環節監管。建立守法、誠信、規范的獸藥經營秩序,全面檢查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轄區內經營企業檢查覆蓋率應達到100%。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購銷記錄不完整以及銷售假劣獸用抗菌藥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檢查發現的假劣獸用抗菌藥,依法實施清繳銷毀并追根溯源。嚴厲打擊銷售未經批準使用的獸用抗菌藥的行為,獸用抗菌原料藥拆零銷售的行為,不按規定銷售獸用處方藥的行為,未設立專柜銷售獸用處方藥的行為,未建立獸用處方藥銷售記錄和未留存處方的行為。
4.規范獸用抗菌藥使用行為。加強畜禽、水產養殖場(小區、戶)、動物診療機構、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生產企業等獸藥使用單位的監管,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安全用藥宣傳和培訓活動。將安全用藥知識宣傳到村、普及到戶、落實到企業,防止濫用、亂用、誤用獸用抗菌藥。加大督查指導、抽檢和巡查工作力度,對本轄區內的獸藥使用單位檢查覆蓋率應達到90%以上,重點檢查所使用獸用抗菌藥的合法性,發現假劣獸用抗菌藥要依法處理。督促養殖者落實用藥記錄制度、休藥期制度和處方藥管理制度,有效提升養殖業科學合理用藥水平。以落實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畜禽水產養殖環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用抗菌藥的行為,使用人用抗菌藥的行為,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的行為,不執行休藥期、不填寫獸藥使用記錄的行為,直接使用獸用抗菌藥原料藥的行為。加強飼料生產企業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行為的監管,嚴格規范使用行為,嚴厲打擊飼料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獸用抗菌藥原料藥和禁用獸藥的行為,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外的獸用抗菌藥及其它獸藥的行為,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的行為。
5.加強獸用抗菌藥質量抽檢和殘留監控。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和監管重點,科學合理制定獸藥質量抽檢計劃和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加大獸用抗菌藥質量抽檢力度,擴大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獸用抗菌藥殘留監測數量和覆蓋范圍。創新監督抽檢工作機制,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跟蹤抽檢和定向抽檢,提高監測工作的客觀性和針對性。強化抽檢結果利用,對于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跟進實施檢打聯動,追溯問題源頭,堅決立案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抽檢程序和通報制度,做到一地查處,系統通報,全國清繳。全面開展水產養殖動物致病菌耐藥性普查,根據普查結果科學指導水產養殖規范用藥,逐步建立基于科學指導規范用藥的長效機制。開展人獸共用抗菌藥風險評估,及時淘汰高風險品種。
6.強化非法獸藥查處力度。在生產環節,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的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獸藥的行為;在使用環節,以落實獸藥安全使用為重點,嚴厲打擊養殖環節使用禁用獸藥的行為;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依托年度獸藥質量抽檢計劃和殘留監控計劃,加大對違規添加禁用獸藥的監督抽檢力度,增加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禁用獸藥殘留監測數量和覆蓋范圍,為依法打擊違法行為提供技術支持。
7.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對于投訴舉報、巡查檢查、檢驗檢測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或《獸藥經營許可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立案查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對于涉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用獸藥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嚴格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懲重處違法犯罪分子,嚴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護,確保違法案件一查到底。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掛牌督辦、集中辦案、聯合查案等形式予以嚴辦。要集中力量,依法嚴肅查處一批典型案例并予以公開曝光,加大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力度,符合標準的一律公開。建立健全區域內通力合作、省際間協調配合等工作機制。建立產銷區聯動監管、舉報獎勵、大要案督辦以及案件查辦結果通報等制度。
8.推進標準化和健康養殖。充分利用媒體、網絡、明白紙、宣傳手冊等媒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大獸藥法律法規普及力度和獸藥安全使用知識宣傳力度,讓農民了解獸藥政策法規,了解獸藥標準和獸藥知識。組織開展獸藥安全使用現場咨詢和培訓活動,解決養殖者生產用藥中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鼓勵養殖戶選擇未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推行科學合理用藥、安全用藥,推進健康養殖。在養殖場(小區)的場址布局、欄舍建設、生產設施配備、投入品使用、衛生防疫等方面,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加強項目扶持政策與監管工作的有機結合,建立立項與監管銜接機制,有問題的生產經營企業,嚴禁承擔各種相關項目;行為規范、信譽度高的生產經營企業,要予以扶持。
9.加強獸用抗菌藥及其他獸藥監管長效機制建設。總結各地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做法,探索建立獸用抗菌藥及禁用獸藥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區域間、部門間溝通協調、密切協作工作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反饋制度、產區銷區聯動監管制度、跨省跨地區聯合辦案制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建立違法企業和產品查處督辦制度,形成全國獸藥打假聯動機制。修訂《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制定《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并對多種藥物飼料添加劑復合使用的配伍禁忌予以明確。加強獸藥追溯體系建設,努力實現獸藥產品生產有記錄、上市有標識、問題可溯源、質量有保障。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監督抽查、執法檢查、投訴舉報、群眾調查等信息,全面開展獸用抗菌藥生產經營企業誠信評價,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監督等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五、工作安排
(一)宣傳告知。各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和轄區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及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以及社會公眾,宣傳告知獸用抗菌藥的科學知識、濫用獸用抗菌藥和使用非法獸藥的危害以及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內容,提高社會知曉率和參與度,形成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自查自糾。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要提高主體責任意識,根據本行動方案治理重點和所在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獸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認真排查梳理本單位在獸用抗菌藥和其他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關鍵風險點,及時整改提高,并將自查自糾工作貫穿始終,長期堅持。
(三)集中整治。各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督導檢查。各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采取抽查、異地交叉檢查和飛行檢查等有效措施,對基層監管部門專項行動進行督導檢查,我部將組織督導組,按年度對部分省(區、市)和大型企業進行抽查,了解掌握綜合治理行動進展和實施效果,督促落實治理任務。
(五)總結提升。各地要按年度進行總結,系統梳理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要注重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做到監管措施有創新、監管制度有突破,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獸用抗菌藥及其他獸藥監管能力和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獸用抗菌藥濫用及非法獸藥綜合治理行動的重大意義。要加強治理行動的領導,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切實落實監管工作力量、經費、條件等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
(二)精心組織,落實責任。要切實做好治理行動的組織實施,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細化治理目標和治理措施,確定重點地區和重點環節,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確保綜合治理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各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責任,勇于擔當,履行職責,對于工作中不作為甚至亂作為、慢作為、消極作為的,以及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地方保護、參與違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實施行政問責。
(三)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工作涉及多部門的,要加強跨部門合作,采取綜合性措施,開展聯合行動,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強化省際間的聯合執法,建立案件會商、抽檢結果共享、信息通報交流等制度,產地、銷地銜接配合更加緊密,形成執法合力。要加強與衛生、食藥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人獸共用抗菌藥的監管,堅決杜絕人用藥流入養殖環節。
(四)加強研發,減少危害。各地要強化科技支撐,加大獸用抗菌藥替代藥物的研發力度,鼓勵和支持新獸藥研發,提高評審效率,加強相關新產品、新技術儲備,及時將證明安全有效的產品納入允許使用范圍,鼓勵推廣使用,從源頭上降低獸藥殘留水平。
(五)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組織媒體深入基層跟蹤采訪,做好熱點問題、重點問題的報道,大力宣傳綜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加強輿情收集與分析,做好輿論引導和應對工作。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機制,保證信息及時、準確、有序發布,創造科學監管、安全用藥的良好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