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肉雞產業呈現出高度的區域集中化和規模化。美國95%的肉雞產量集中在17個州,其中主要分布于東南部,呈現出高度的區域集中化。而這一區域集中化的主要驅動力來源于肉雞養殖和屠宰加工的規模經濟效應。產業的區域集中化以后,屠宰加工廠、孵化場、飼料廠和養殖場形成了產業集群,從而大大降低了種雞、飼料和成雞的運輸成本。當然,區域的高度集中化后,畜禽產品的排泄物污染和疫病的集中爆發風險也給產業帶來了一定的壓力。從美國的經驗來看,產業區域的集中化需要同時配套環保措施和疫病防治措施的加強與提升。
美國不同肉雞養殖方式結構。在美國肉雞養殖絕大多數以標準工業養殖為主,約占市場總量的97.86%,散養雞占比約為1.7%,而有機養殖則只占到0.44%。
美國雞肉的加工產品結構和銷售渠道結構。在生加工產品結構方面,美國肉雞產品以切塊和深加工為主,分別約占產品總量的40%和50%,而作為整雞產品銷售的只占了10%。在銷售渠道結構方面,銷往深加工企業的比例為55%,零售渠道比例為20%,快餐企業比例為25%。
美國肉雞產業養殖技術的演進
在過去近百年發展歷程中,美國肉雞產業在肉雞品種的改良和養殖技術的改進等方面均取得了較大的突破。其中肉雞養殖周期從1925年的112天壓縮至2011年的47天,料肉比從1925年的4.7下降至2011年的1.91,平均養殖死亡率從1925年的18%下降至2011年的3.8%,出欄肉雞的單只體重從1925年的1.14公斤/只提升至2011年的2.63公斤/只,
美國肉雞產業養殖模式的演進:合同養殖基礎上的產業鏈一體化
上世紀50年代以后,由于飼料行業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而市場競爭又日趨加劇,為降低經營成本,飼料企業逐步轉向直接向養殖戶供應飼料,不經批發商,實行產銷結合。飼料企業開始向養殖戶提供市場合同。在市場合同模式下,飼料企業通過記賬方式把飼料等產品賣給養殖戶,同時養殖戶承諾在養成后把肉禽出售給飼料企業。最后,飼料企業把肉禽產品賣給屠宰場的同時,在扣掉養殖成本后支付給養殖戶相應的收入。
上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畜禽產品價格的劇烈波動對養殖戶造成較大風險,為了提高養殖戶積極性,大型飼料企業(產業鏈整合者)開始為養殖戶提供包含約定收購價格的市場合同。與此同時,飼料企業通過收購和新建屠宰加工廠等方式開始進入禽肉產業鏈的屠宰加工環節。個別飼料企業如Ralston-Purina、AlliedMills、Central Soya、Cargill和ConAgra等開始逐漸建立起從飼料到加工再到市場的禽肉產業鏈條。
70年代以后,肉雞價格的劇烈波動使得飼料企業減少在禽業的投資,以Tyson Foods 和HudsonFoods為代表的加工企業逐漸擔當起產業鏈整合者的角色。屠宰加工廠和飼料企業的動機不一樣,屠宰加工企業為資本密集型企業。對于他們來說,提高產能利用率則較為重要。為了保證穩定的肉雞來源,他們為養殖戶提供了生產合同,而不是市場合同。在生產合同模式下,產業鏈整合者向養殖戶提供所有投入品。而養殖戶需要提供雞舍,勞動力,水電費以及養殖服務等投入。當肉雞出欄時,產業鏈經營企業把肉雞從養殖戶手中直接運到屠宰場。在這種模式下,不存在買賣行為。而是整合者向養殖戶支付養殖服務費。在這樣一種方式下,整合者承擔了成本和產品的市場價格風險,以保證穩定的肉雞供給來源。
美國養殖合同的初始模式是由整合者向養殖戶提供固定的養殖費用。后來為了提高養殖戶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不同形式的生產合同開始出現,例如整合者和養殖戶間的利潤共享合同,基于飼料轉化率效果支付服務費的合同或者綜合模式等。目前,很多生產合同主要基于同一地區養殖戶間的相對生產效率。這一模式被認為有助于節省兩者間的交易成本。
截止目前,合同養殖已經成為美國肉雞養殖主流模式,約占美國國內肉雞生產的98%以上。
美國肉雞合同養殖模式分析
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的合同養殖模式也日漸走向成熟。養殖合同的支付與補償方式以及特定養殖標準也日漸豐富和完善。
從對養殖戶支付和補償的角度來看,在美國的養殖合同中,以養殖效果為支付基準的養殖合同占92.7%,以相對養殖效果為支付基準的養殖合同占86.9%,含市場價格變動補償條款的合同占13.2%,含災害補償條款的合同占17.9%,含能源價格補償條款的合同占55.7%,含設備融資條款的合同占6%。
從合同商(肉雞產業鏈經營企業)要求的特定養殖標準來看,在美國的合同養殖中,要求全進全出養殖標準的養殖合同占84.8%,要求空欄清潔消毒標準的養殖合同占31.1%,要求滿足特定動物福利標準的養殖合同占71.2%,要求符合HAACP食品安全標準的養殖合同占54.3%。
美國肉雞合同養殖場經營者素質。在美國的肉雞養殖產業中,合同養殖場的經營者平均年齡在48歲以上。而從學歷來看,以中學學歷的為主,約占總體的49.6%,而大學學歷占12%,中學以下學歷占13.5%。
合同養殖戶經濟組織形式和規模結構:以個人獨資(家庭農場)為主。美國合同養殖戶的經濟組織形式以個人獨資(家庭農場)為主,約占養殖場數量的87.9%,占肉雞養殖量的83.6%。其次是家族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分別占肉雞養殖量的7.2%和5.8%。在美國的合同養殖戶中,以擁有3-6家養殖場的養殖戶居多,其中擁有3-4家養殖場的養殖戶占比38%,擁有5-6家養殖場的養殖戶占比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