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防治
1、養殖對象的健康主要通過預防措施(如優化管理、飼養、進食)來保證。所有的管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2、養殖密度不能影響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為異常。必須定期監測生物的密度,并根據需要進行水質監測。
3、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殖水體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預防水生生物疾病的發生。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化學合成的漁藥消毒。
4、患病的水生生物,應優先采用自然療法。
5、在預防措施和天然藥物治療無效的情況下,允許對水生生物使用常規漁藥。在進行常規藥物治療時,必須對患病生物(水產)采取隔離措施。
使用過常規藥物的水生生物必須要經過所使用藥物的2個停藥期后才能被繼續作為有機水生生物銷售。
6、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漁藥物和激素對水產品實行日常的疾病預防處理。要定期檢查水產種苗的健康狀況。
7、當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管理技術進行控制,或國家法律有規定時,可為水生生物接種疫苗,但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疫苗。
二、繁殖
1、應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為特點,減少對它們的干擾。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體、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術繁殖水生生物。
2、應盡量選擇適合當地條件、抗性強的的品種。如需引進水生生物,則在有條件時必須優先選擇來自有機生產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