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養殖水平的提高,魚產量逐漸提高,在漁業養殖過程中,因為養殖密度大、環境惡化等原因造成病害漸多,用藥也成為養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有幾種常見的事故需要注意,避免因用藥不當造成重大損失。
一、用藥不規范造成傷害事故
筆者剛工作的時候,有一次使用強氯精(三氯異氰尿酸)消毒,十幾斤的的強氯精粉劑倒入一個容器,加水時發生爆炸,當時幸虧躲閃及時,未傷及臉面,但一件單色衣服被濺起的藥物染花了,從此不能再穿。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先在容器加適量水,再分次加入藥物,化勻后潑灑。
二、用藥時間不當或用藥后保護措施不當造成死魚事故:
用藥的天氣會影響藥物的效果,一般來說晴天用藥效果好于陰天。高溫季節魚類生長旺盛、攝食量大、排泄物多。池水中的生物排泄物和死亡生物、有機碎屑在分解時需消耗大量的氧氣。
當持續陰雨較長時,池水中氧氣制造者主要是浮游植物因光合作用弱而無法制造大量氧氣,常常形成嚴重缺氧,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升高,導致魚類浮頭或暗浮頭。
在持續陰雨后初晴的1—2天,浮游植物光合作用產生的氧氣量可能無法消除氧債,池水仍處于缺氧狀態。筆者遇到過很多池塘在高溫季節持續陰雨轉晴1—2天使用殺蟲藥或殺菌藥后魚池泛塘的情況。
無論是從理論上講或實踐中得到的經驗,正規魚藥廠生產的殺蟲藥按其說明書上標明的劑量使用時都無法殺死浮游植物,只能殺死對養殖魚類有危害的體外寄生蟲和少量微生物。但殺菌藥物能殺死大多數細菌、微生物和部分浮游植物,從而導致池水中氧氣制造者數量上的減少,并使池中耗氧物增多,容易引起缺氧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升高。
因此在持續陰雨后初晴的1—2天不能使用殺菌藥物如漂白粉、強氯精(三氯異氰尿酸)、二氯異氰尿酸鈉、溴氯海因、二溴海因、二氧化氯等。而殺蟲藥物的使用也應在天晴2天后,許多養殖戶因使用過殺蟲藥后,把池塘泛塘死魚等事故認為是藥害追究經銷商或藥廠的責任。
有些藥物如生石灰、漂白粉使用后,因為化學反應,消耗大量氧氣,產生二氧化碳,當晚至次日清晨特別容易發生缺氧泛塘事故。
三、藥物劑量過大造成事故
用福爾馬林等消毒劑,都有一定的濃度和時間限制,有些藥物高濃度殺蟲后需要及時疏散魚種,加注新水,否則也會因為缺氧或藥物濃度過大造成死魚事故。
四、藥物敏感造成的事故
部分魚類對特定的藥物過敏,如淡水白鯧對敵百蟲敏感,池塘潑灑1個PPM的敵百蟲都會引起死亡;部分水體潑灑化肥培肥水質造成套養鱖魚死亡事故也時有發生;匙吻鱘幼魚階段對三畝靈(C102)、指環凈兩種藥物敏感,常規藥量就可以致其死亡。
五、藥物殘留造成的事故
如孔雀石綠殘毒引起的多寶魚事件,對廣大養殖戶造成較大損失。
總之養殖過程中應注重水體環境進行健康養殖,減少水體用藥,在不能避免的情況下用藥時也必須注意用藥安全,減少對人、對魚類的傷害,在追求較好的經濟效益的同時避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