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和人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農藥標簽是指農藥包裝容器上或附于農藥包裝容器的,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農藥內容的一切說明物,是農藥商品的身份證。農藥作為技術含量較高的特殊商品,其標簽不僅反映了包裝內農藥產品的性質、特點等基本屬性,而且是農藥產品直接向使用者傳遞農藥技術信息的橋梁,是指導農藥經營者正確經營和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保證。合格的農藥標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藥名稱
主要包括農藥通用名稱、農藥商品名稱和農藥化學名稱,農藥化學名稱一般可不在標簽上出現。農藥名稱應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個標簽的中間位置。
1、農藥通用名稱
由三部分構成: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通用名稱和劑型。上述三部分齊全時才構成一個農藥通用名稱。有效成分通用名稱應采用中文通用名稱(無中文通用名稱的除外).混合制劑的含量為組成混合制劑各有效成分的總含量。混合制劑的通用名稱按"農藥混合制劑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命名。農藥制劑(單劑或混劑)中加入增效劑(或高滲劑等)時,增效劑(或高滲劑等)不算作有效成分,所占的比例不計入有效成分的總含量。農藥制劑中加入肥料的,配料的含量也不計入有效成分的總含量。
2.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商品名稱的目的是為了區別于其他農藥產品并突出產品品牌和樹立企業形象,也是便于使用容易掌握產品性能并準確使用。農藥商品名稱經農藥登記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申請人專用。未經商品名稱專用人許可,其他企業不得占用。農藥商品名稱按《農藥商品名稱命名原則和程序》命名。
國內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必須采用農藥通用名稱命名。也可同時采用農藥商品名稱,并同時在標簽上出現。有效成分如無中文通用名稱的,可只使用農藥商品名稱;境外進口農藥產品。不能采用農藥通用名稱命名,只能使用農藥商品名稱,有外文商品名稱的,一般應以其外文的譯音作為其農藥商品名稱的命名基礎,如"敵殺死2.5%乳油".境內生產的農藥產品,其農藥名稱三部分順序為有效成分含量、通用名稱和劑型,如"80%敵敵畏乳油".境外進口的農藥產品,其農藥名稱三部分的順序為:商品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如"來福靈5%乳油". 尚未規定中文通用名稱的有效成分,可使用其化學名稱、商品名稱或國際農藥通用名稱的譯名作為其臨時中文通用名稱。
3.有效成分名稱及含量
有效成分是指能單獨起施藥目的的活性物質。必須注明農藥有效成分的名稱及其含量。混合制劑中各有效成分的含量也應標明。有效成分名稱必須采用中文通用名稱表示,無中文通用名稱的,用英文通用名稱表示(一律采用小寫英文字母),無英文通用名稱的,用其化學名稱表示。有效成分含量一般采用質量百分數表示。添加農藥增效劑、高滲劑、安全劑或其他助劑的。應如實說明其種類、含量和效能。單一有效成分的農藥產品,應標明該有效成分的名稱及其含量;二個以上有效成分的混配農藥產品應依次注明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及其含量。所標明的通用名稱及其含量應與該產品標準中相應的指標一致。
(二)凈含量
必須標明包裝容器中農藥的凈重量或凈容量。液態產品一般用容量單位表示,單位為毫升或升。固態產品一般用重量單位表示,單位為克或千克。零售農藥產品或小包裝產品凈重量包括以下12個檔次:5千克、2千克、1千克、500克、200克、100克、50克、20克、10克、5克、2克和1克。凈容量包括以下11個檔次:5升、2升、1升、500毫升、200毫升、100毫升、50毫升、20毫升、10毫升、5毫升和2毫升。零售農藥產品或小包裝產品凈重量或凈容量一般不應在這些檔次之外。
(三)廠名、廠址
必須標明制造、加工或分裝企業的準確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等。境外農藥產品應注明其在境內設立的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四)質量保證期
一般要求為兩年以上(包括兩年).特殊產品為一年。
(五)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應注明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六)使用方法
應簡明扼要地描述農藥的類別、性能和作用持點,按照登記部門批準的使用范圍介紹使用方法,包括適用作物、防治對象、施用適期、施用劑量和施用次數。
用于大田作物時,施用劑量應以每公頃使用該農藥產品的數量表示,并注明每公頃用水量和稀釋倍數;也可以每公頃使用該農藥有效成分數量表示。用于樹木等作物時,施用劑量用毫克/千克表示,并注明稀釋倍數和單位面積施用量。必須按登記部門批準使用范圍和施藥方法印制標簽。不得隨意擴大農藥產品的適用作物和防治對象。不得斷言農藥產品的防效力百分之幾,也不得標明該產品能導致百分之幾的增產和帶來多大的經濟收益。
(七)使用條件
應標明與哪些農藥不能相混或同時使用。
應標明限用條件(包括地區、天氣、溫度、濕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敏感作物和禁用范圍。
應標明收獲前安全間隔期、安全使用標準和收獲物最大殘留限量。
應標明對有益生物的不利影響,如蜜蜂、家蠶、水生生物、禽鳥、蚯蚓、天敵等。
應標明在土壤和作物體內的消解動態和可能的殘留水平。
應標明在土壤、水體中的環境行為。
(八)毒性標志
應在顯著位置標明農藥的毒性及其標志,按"農藥毒性分級標準",我國農藥毒性分為五級: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
劇毒農藥:以 表示,并用紅色字體注明"劇毒".
高毒農藥:以 表示,并用紅色字體注明"高毒".
中等毒農藥:以 表示,并用紅色字體注明"中等毒".
低毒農藥:以 表示,并用紅色字體注明"低毒".
微毒農藥:用紅色字體注明"微毒".
(九)注意事項
應標明操作農藥時應穿戴的防護用品、安全預防措施及避免事項。
應標明施藥器械的清洗方法及殘剩藥液的處理方法以及廢舊容器的處置方法。
應標明其易燃、易爆或易腐蝕的性能,并附相應的圖示。
應標明未按標簽說明施用時的法律責任。
(十)貯存和運輸方法
應詳細注明貯存條件下的環境要求。
必要時應注明安全運輸和裝卸的特殊要求。
必要時應注明貯存或運輸時應有的危險性標志。
應注明貯存在小孩夠不著的地方。
(十一)中毒急救
注明中毒所引起的癥狀和安全預防措施。
應注明中毒急救措施和可使用的解毒藥劑的建議。
必要時應注明對醫生的建議。
(十二)農藥登記證號
應標明農藥登記主管部門批準的農藥登記證號。
(十三)農藥產品標準號
已經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農藥產品,應標明其產品標準號。境外進口產品沒有此號。
(十四)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證書號
應標明農藥生產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證書號。境外進口產品沒有此號。
(十五)農藥類別顏色標志帶
在標簽的下方,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顏色標志帶,以表示不同農藥類別(公共衛生用農藥除外).農藥產品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有效成分時,其產品顏色標志帶應由各有效成分對應的標志帶分段組成。
除草劑--綠色
殺蟲/螨/螺劑--紅色
殺菌/線蟲劑--黑色
殺鼠劑--藍色
植物生長調節劑--深黃色
(十六)象形圖
標簽上可以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農藥的象形圖,象形圖使用應規范、準確。象形圖不可替代必要的文字說明。象形圖應用黑白兩種顏色印刷,通常位于標簽的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