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用品種之間不發生不良化學反應(如水解、堿解、酸解或氧化還原反應等),保證正常藥效或增效,也不影響藥劑的物理性狀(如乳化性、懸浮率降低等)。例如,多數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波爾多液、石硫合劑等混用,粉劑不能與可濕性粉劑、可溶性粉劑混用。
二、不同農藥品種混用后,不能使作物發生藥害。例如:有機磷殺蟲劑與敵稗混用后,會使水稻產生藥害;波爾多液與石硫合劑混用,易使作物產生藥害。
三、農藥混合后,不增加毒性,保證對人、畜安全。
四、混用要合理,包括品種間搭配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雜草,單用拿捕凈、蓋草能即可防除,再用兩者混配,雖然從藥劑穩定性上可行,但屬于混配不合理,即不增效,也不擴大防治范圍,混用沒有必要。成本合理,農藥混用是為了省工省時,提高經濟效益。如制成混劑后,追加成本很大,是不允許的。
五、注意農藥品種間的拮抗作用,保證混用的效果。如苯達松與拿捕凈混用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對禾本科雜草的防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