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影響有效成分的穩定性 農藥有效成分的生物特性或化學結構和性質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礎,混用時不應讓有效成分發生生物的或化學的變化。
2.不破壞藥劑的物理性狀 藥劑混用時,要防止因物理性狀變化而降低藥效,甚至產生藥害。如果混合后發生乳劑破壞、可濕性粉劑懸浮率降低,甚至出現有效成分結晶析出,藥液中出現分層、絮結、沉淀等,都不能混用。
3.藥效配合合理,具有增效作用 混合藥劑對同一有害生物的藥效與組成該混劑的各藥劑單用的藥效之和大體相等時,稱加合作用;前者藥效顯著小于后者時稱拮抗作用;前者藥效明顯大于后者時稱增效作用。增效作用是農藥混用的重要目的,只有科學的混配才能達到增效作用。由此可見,具有增效作用的農藥合理混用,可以提高藥效,降低成本,防治已對單劑產生抗藥性的有害生物或減緩有害生物產生抗藥性,恢復某些老農藥品種的實用價值,為新農藥品種開拓市場起到重要作用。
4.減少毒性和殘留活性 蔬菜無公害生產中非常重視農藥的毒性和殘留,只允許有針對性地限量使用中毒的農藥。在實踐中。如果在必須使用中等毒性的農藥時,把它與低毒或低殘留的農藥混用,則是非?扇〉。因為混用降低了毒性或殘留較高的有效成分的用量或濃度,就能降低施藥時產生中毒的危害,減少蔬菜產品中農藥殘留量。
農藥混用的問題是非常復雜的。上述原則彼此相輔相成,運用時要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