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化肥、農藥種類日益增多,施用技術不斷提高,化肥與農藥的合理混合使用,可起到提高工效、肥效和藥效的目的。
一、混合使用的原則。農藥與肥料混合是個復雜的問題,并非所有的農藥和肥料都能任意混合。農藥與化肥混用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混合后不減低肥效和藥效。例如過磷酸鈣與撲草凈施入土壤前直接混合,不改變其除草活性。但如預先配制并長期保存(2-3個月),則會失去藥效。因此,只能隨混隨用。多數有機磷農藥在堿性條件下容易分解失效,含有氨態氮或水溶性磷酸鹽的肥料與堿性農藥混合,則肥料有效成分降低。以上兩種情況均不宜互相混用。
2、混合后對作物無害。一般說高度選擇性的除草劑如2,4-D類,與化肥混合用時不僅對作物無危害,而且能提高除草效能。所以對麥類或禾本科作物可提倡2,4-D與化肥混合使用。而撲草凈與液體肥料混用時,就會增大對玉米的毒性,故不可混合使用。
3、混合后性質穩定。據報道,2,4-D與過磷酸鈣混合保持1個月、3個月、7個月后,發現其殘留量分別為97.1%、91.2%和64.7%,說明兩者混合后物理、化學性質均很穩定,是一種理想的混合劑型。而一些成分復雜、濃度和黏度很不一致的液體肥料,與某些農藥混合后會產生鹽析等不良反應,故不宜混合。
4、混合者的施用時間、部位必須一致。肥料與農藥混合的劑型有固體肥料和液體肥料兩類,總的來說,固體農藥直接混入固體肥料的規定不那么嚴格,而液體農藥混入固體或液體肥料時則應先了解各種農藥同肥料混合后可能發生的變化,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可先在小范圍內進行試驗,在證明無不良影響時才能混用。與化肥混用的農藥,以除草劑最多,殺蟲劑次之,殺菌劑較少,下面舉例說明。
二、肥料與除草劑的混用。肥料與除草劑混合使用,相互都有影響。有些肥料與除草劑混合使用,可以提高除草劑的除草效果。例如在麥田中,以2,4-D鈉鹽與硝銨或硫銨混合,在畝噴施2,4-D鈉鹽溶液中加入0.4-0.5千克的氮肥,可顯著提高殺草效果。據研究,這是由于溶液變酸,表面張力降低,2,4-D進入植物體內的數量增加,對雜草毒性有所增強。此外,2,4-D鈉鹽溶液中加入硫銨可形成2,4-二氯苯氧乙酰胺,它的除草活性比2,4-D鈉鹽更高。
由于除草劑具有一定的毒性,能影響微生物的活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肥料的轉化,從而影響肥效。試驗證明,大多數除草劑施用后能增加土壤有效氮的含量。如撲草凈既能強烈抑制硝化作用和反硝化作用,減少氮的損失,又能增強生物固氮,故能增加土壤中含氮量。
肥料與除草劑混合使用的方法很多,其中根外追肥是某些除草劑和肥料混用比較有效的方法。另外,除草劑與微量元素混合的根外追肥,如在二甲四氯中加入鉬酸銨(0.1千克/公頃),不但不影響除草活性,還能提高豌豆籽實產量和蛋白質含量。
除草劑與有機肥料一起施用時,常會降低除草效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機質吸附除草劑,另一方面在有機質較多的情況下,加強了微生物對除草劑的分解。故兩者最好不要混合使用。
三、肥料與殺蟲劑的混用。目前與肥料混用的殺蟲劑主要是防地下害蟲的農藥,如具內吸作用的有機磷農藥和氨基甲酸酯類等。在這兩種殺蟲劑中,有些則不能與肥料相混合,因為它們不是很穩定的化合物,混合后容易遭到破壞。
有機氯農藥的性質比較穩定,殘效期長,因此與肥料混合后藥效一般不受影響。在生產上可將它們與各種肥料混合后施入土中作基肥兼治地下害蟲。常用的肥料有過磷酸鈣、有機肥等。此外,有機氯殺蟲劑也可與化肥配成溶液后進行葉面噴施,同時可收到殺蟲和根外追肥兩方面的效果。
有機磷殺蟲劑方面,據實驗證實,馬鈴薯栽種前施用混有5%乙拌磷顆粒的氮磷肥,可有效防治各種害蟲,并提高塊莖產量。但敵百蟲、敵敵畏、樂果、辛硫磷等農藥不能與堿性肥料氨水、石灰、草木灰混用,否則會降低藥效。另外,堿性農藥石硫合劑、波爾多液、松酯合劑等,不能與碳酸氫銨、硫酸銨、硝酸銨、氯化銨等銨態氮肥和過磷酸鈣等化肥混用,否則會使氨揮發損失、降低肥效。化學肥料也不能與微生物農藥混用,因化學農藥毒性強,易殺死生物農藥中的微生物,降低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