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化學除草,省工、高效,深受廣大農民歡迎。但是在農業生產中也常因不合理的使用而使作物遭受藥害,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因此,化學除草必須防止藥害。
1、選擇對口藥劑。選用除草劑既要考慮除草效果,又要保證作物安全,而且對后茬作物無殘留藥害,以免帶來不良后果。例如,麥田使用甲磺隆除草劑后,后茬不可種棉花、芝麻、豆類等作物。
2、嚴格掌握用量。施用除草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藥,不得超量。特別是要弄清商品量與有效成分的區別,兩者不可混淆。噴施除草劑的濃度不可過大,以免超出作物的忍受力。在確定用量時,還應因土、因地制宜,礦質土應比粘重土適量少施。
3、確定合理的施藥期。確定合理的施藥期要堅持“三看”:一看天,低溫、涼冷氣候、高溫、高濕、大風等不良天氣下不宜施用除草劑;二看地,旱地墑情不足需要先抗旱再施藥,水田需有適量的水層;三看作物,在作物敏感期不宜施藥。
4、保證施藥質量。無論采取噴霧、毒土或其它施藥方法,都必須做到施藥均勻。采取噴霧法還需嚴格按照藥品規定的濃度進行噴施。采用毒土法時,用土不宜過干,以免藥土分離,配藥時先把稱準的藥劑與少量濕潤細土拌合,再與全部細土拌合均勻,并堆悶4—5小時。在果園、茶園、苗圃、甘蔗地以及大田作物生長到一定高度以后,均應采取定向噴霧法,將藥液噴灑在雜草上,避免噴在作物莖葉上。采取土壤處理法,要注意整地質量,整平整細,切忌高低不平。
5、合理混用。要注意兩種藥劑混合后是增效還是拮抗,混合前應做一次兼容性試驗。若產生絮狀、沉淀、凝結等現象,則不可混合施用。一般同類除草劑混合后的用量應為兩種除草劑各自單獨用量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絕對不可超過單獨時的用量,否則對作物不安全。除草劑與化學殺蟲劑混用時,也要以不產生藥害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