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與化肥混用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混合后不降低肥效和藥效。堿性肥料如氨水、石灰氮、草木灰等不能與速滅威、托布津、井岡霉素、多菌靈、菊酯類農藥混用。
混合后對作物無害。有些農藥如撲草凈與液體肥料混用時會增大對作物的毒性。
混合物應有一定的穩定性。如2,4-D與普鈣混用后存放1個月左右仍性質穩定,但有些農藥會失效。
混合后,施用時間與施肥深度須考慮到肥效和藥效的充分發揮。藥、肥混合物作基肥施用時宜稍淺,以使雜草種子發芽成苗時即被除草劑殺滅,追肥時主要用在苗期,如玉米的4葉或6葉期,應參照雜草發芽與幼苗生長中最易被殺滅的時間施用。
肥料與農藥混用后,由于施肥要求與農藥的防病、治蟲和滅草的要求常不能完全統一,因而目前以化肥為載體的農藥主要是各種除草劑,殺蟲劑較少,殺菌劑則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