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概念
有機農業(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
有機產品(organic product)
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有機食品(OrganicFood)
是指來自于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有機食品生產標準生產加工、并通過合法的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一切農副產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產品、蜂蜜、水產品、調料等。
常規(conventional)
生產體系及其產品未獲得有機認證或未開始有機轉換認證。
2 有機產品需要符合以下5個條件:
⑴原料必須來自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采用有機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
⑵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有機產品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標準;
⑶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必須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⑷要求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態破壞影響最小;
⑸必須通過獨立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基本要求
1 生產的要求
1.1 作物種植產地環境要求
有機生產需要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進行。有機生產基地應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干線、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
基地的環境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
b)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符合GB5084的規定。
c)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級標準和GB9137的規定。
1.2 畜禽養殖要求
1.2.1 水質要求
表 C.1 有機畜禽飲用水水質要求
項 目 |
標準值 | ||
畜 |
禽 | ||
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 |
色度/(°) ≤ |
色度不超過30° | |
渾濁度/(°) ≤ |
不超過20° | ||
臭和味 ≤ |
不得有異臭、異味 | ||
肉眼可見物 ≤ |
不得含有 | ||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
1500 | ||
pH ≤ |
5.5~9 |
6.8~8.0 |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
4000 |
2000 | |
氯化物(以Cl–計)/(mg/L)≤ |
1000 |
250 | |
硫酸鹽(以SO2–4計)/(mg/L) ≤ |
500 |
250 | |
細菌學指標≤ |
總大腸菌群/(個/100mL) ≤ |
成年畜10,幼畜和禽1 | |
毒理學指標 |
氟化物(以F– 計)/(mg/L)≤ |
2.0 |
2.0 |
氰化物/(mg/L)≤ |
0.2 |
0.05 | |
總砷/(mg/L)≤ |
0.2 |
0.2 | |
總汞/(mg/L)≤ |
0.01 |
0.001 | |
鉛/(mg/L)≤ |
0.1 |
0.1 | |
鉻(六價)/(mg/L)≤ |
0.1 |
0.05 | |
鎘(mg/L)≤ |
0.05 |
0.01 | |
硝酸鹽(以N計)/(mg/L) ≤ |
30 |
30 | |
馬拉硫磷/(mg/L)≤ |
0.25 | ||
內吸磷/(mg/L)≤ |
0.03 | ||
甲基對硫磷/(mg/L)≤ |
0.02 | ||
對硫磷/(mg/L)≤ |
0.003 | ||
樂果/(mg/L)≤ |
0.08 | ||
林丹/(mg/L)≤ |
0.004 | ||
百菌清/(mg/L)≤ |
0.0l | ||
甲萘威/(mg/L)≤ |
0.05 | ||
2,4-D/(mg/L) ≤ |
0.1 |
1.2.2 環境影響
1.2.2.1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其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而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1.2.2.2 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并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糞便儲存、處理設施在設計、施工、操作時都應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18596的規定。
2 加工的要求
2.1.1應當對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機加工及其后續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機完整性。
2.1.2 有機食品加工的工廠應符合GB14881-1994的要求,其它加工廠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部門有關規定。
2.2.1 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糞場、露天廁所和傳染病醫院;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2.2.2 生產區建筑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有防護地帶。
2.2.3 應制定文件化的衛生管理計劃,并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
a)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b)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
c)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
d)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2.3.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經過認證的有機原料、天然的或認證機構許可使用的。這些有機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得少于配料總量的95%。
2.3.2 當有機配料無法滿足需求時,允許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規配料,但不得超過所有配料總量的5%。一旦有條件獲得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加工廠都應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2.3.3 同一種配料禁止同時含有有機、常規或轉換成分。
2.3.4 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并且不計入2.3.1所要求的有機配料中。
2.3.5 允許使用本標準規范性附錄A中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條件應符合GB2760的規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劑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質時,應事先按照附錄B中的程序對該物質進行評估。
2.3.6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其他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定應使用或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的例外。
2.3.7 禁止使用來自轉基因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2.4.1 有機加工應配備專用設備,如果必須與常規加工共用設備,則在常規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也可在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加工結束、有機產品加工開始前,先用少量有機原料進行加工,將殘存在設備里的前期加工物質清理出去(即沖頂加工)。沖頂加工的產品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銷售。沖頂加工應保留記錄。
2.4.2 加工工藝應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使用機械、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學試劑。
2.4.3 加工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 5749的規定。
2.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照處理。
2.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的過濾材料。
2.5.1 應優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來預防有害生物的發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條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
c)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2.5.2 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有害生物的設施或材料。
2.5.3 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分的殺鼠劑。
2.5.4 允許使用GB/T 19630.1-2005附錄B中的物質。
2.5.5 在加工或貯藏場所遭受有害生物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如果必須使用常規熏蒸劑對加工設備或貯藏場所實施熏蒸,則必須先將有機產品移出熏蒸場所,熏蒸后至少經過5天才可將有機產品移回經過熏蒸的場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劑和熏蒸劑。
2.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其它包裝材料。
2.6.2 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2.6.3 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2.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殺菌劑、防腐劑和熏蒸劑的包裝材料。
2.6.5 禁止使用接觸過禁用物質的包裝袋或容器盛裝有機產品。
2.7.1 經過認證的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質的污染。
2.7.2 貯藏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最近5天內未經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2.7.3 除常溫貯藏外,允許以下貯藏方法:
a)貯藏室空氣調控
b)溫度控制
c)干燥
d)濕度調節
2.7.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2.7.5 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2.8.1 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2.8.2 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或受到污染。
2.8.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2.8.4 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2.9.1 廢棄物的凈化和排放設施或貯存設施應遠離生產區,且不得位于生產區上風向。貯存設施應密閉或封蓋,便于清洗、消毒。
2.9.2 排放的廢棄物應達到相應標準。
附錄A(規范性附錄)有機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非農業源配料及添加劑
表A.1 非農業源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列表
序號 |
物質名稱 |
說明 |
國際標號INS |
1 |
瓊脂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06 |
2 |
阿拉伯膠 |
增稠劑。用于飲料、巧克力、冰淇淋、果醬。 |
414 |
3 |
碳酸鈣 |
膨松劑、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用于面粉,30mg/kg a)。 |
170 |
4 |
凝固劑。用于豆制品。 |
509 | |
5 |
氫氧化鈣 |
玉米面的添加劑和糖加工助劑。 |
526 |
6 |
硫酸鈣(天然) |
穩定劑、凝固劑。用于面粉、豆制品。 |
516 |
7 |
活性炭 |
加工助劑。 |
|
8 |
二氧化碳 |
防腐劑、加工助劑,必須是非石油制品。用于碳酸飲料、汽酒類。 |
290 |
9 |
檸檬酸 |
酸度調節劑,必須是碳水化合物經微生物發酵的產物。用于各類食品。 |
330 |
10 |
膨潤土(皂土、斑脫土) |
澄清或過濾助劑。 |
|
11 |
高嶺土 |
澄清或過濾助劑。 |
559 |
12 |
硅藻土 |
過濾助劑。 |
|
13 |
乙醇 |
溶劑。 |
|
14 |
乳酸 |
酸度調節劑,不能來自轉基因生物。用于各類食品。 |
270 |
15 |
氯化鎂(天然) |
穩定和凝固劑。用于豆制品。 |
|
16 |
蘋果酸 |
酸度調節劑,不能是轉基因產品。用于各類食品。 |
296 |
17 |
氮氣 |
用于食品保存。僅允許使用非石油來源的不含石油級的。 |
941 |
18 |
珍珠巖 |
過濾助劑。 |
|
19 |
碳酸鉀 |
酸度調節劑,僅在不能使用天然碳酸鈉的情況下允許使用。用于面食制品。 |
501 |
20 |
氯化鉀 |
用于礦物質飲料、運動飲料、低鈉鹽醬油、低鈉鹽。 |
508 |
21 |
檸檬酸鉀 |
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 |
332 |
22 |
碳酸鈉 |
酸度調節劑。用于面制食品、糕點。 |
500 |
23 |
檸檬酸鈉 |
酸度調劑劑。用于各類食品。 |
331 |
24 |
酒石酸 |
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 |
334 |
25 |
黃原膠 |
增稠劑。用于果凍、花色醬汁。 |
415 |
26 |
二氧化硫 |
漂白劑。用于葡萄酒、果酒。 |
220 |
27 |
亞硫酸氫鉀 (焦亞硫酸鉀) |
漂白劑。用于啤酒。 |
224 |
28 |
抗壞血酸(維生素C) |
抗氧化劑。用于啤酒、發酵面制品。 |
300 |
29 |
卵磷脂 |
抗氧化劑。 |
322 |
30 |
磷酸銨 |
加工助劑。 |
|
31 |
果膠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40 |
32 |
碳酸鎂 |
加工助劑。用于面粉加工。 |
504 |
33 |
氫氧化鈉 |
酸度調節劑,加工助劑。 |
524 |
34 |
二氧化硅 |
抗結劑。用于蛋粉、奶粉、可可粉、可可脂、糖粉、植物性粉末、速溶咖啡、粉狀湯料、粉狀香精。 |
551 |
35 |
滑石粉 |
加工助劑。 |
553 |
36 |
明膠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
37 |
海藻酸鈉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01 |
38 |
海藻酸鉀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02 |
39 |
碳酸氫銨 |
膨松劑。用于需添加膨松劑的各類食品。 |
|
40 |
氬 |
用于食品保存。 |
938 |
41 |
蛋清蛋白 |
加工助劑。 |
|
42 |
瓜爾膠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12 |
43 |
槐豆膠 |
增稠劑。用于果凍、果醬、冰淇淋。 |
410 |
44 |
氧氣 |
加工助劑。 |
948 |
45 |
酒石酸氫鉀 |
膨松劑。用于發酵粉。 |
336 |
46 |
丹寧酸 |
酒類過濾助劑。 |
184 |
47 |
卡拉膠 |
增稠劑。用于各類食品。 |
407 |
48 |
巴西棕櫚蠟 |
加工助劑。 |
903 |
49 |
酪蛋白 |
加工助劑。 |
|
50 |
云母(滑石) |
加工助劑(填充劑)。 |
|
51 |
植物油 |
加工助劑。 |
|
1. a)該數值為GB 2760中規定的該物質的最大使用量。對沒有標明最大使用量的物質,則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3 標識與銷售的要求
3.1 產品的標識要求
3.1.1 按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3.1.2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3.1.3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認證機構的標識不能含有誤導消費者將有機轉換產品作為有機產品的內容。
3.1.4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的比例。
3.1.5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3.1.6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并應注明有機配料的比例。
3.1.7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配料標識為“有機轉換”,并注明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3.2 產品銷售的要求
3.2.1 為保證有機產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應當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機產品應避免與非有機產品的混合;
—有機產品避免與本部分不允許使用的物質接觸;
—建立有機產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出入庫和銷售等記錄。
3.2.2 有機產品進貨時,銷售商應索取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等證明材料,有機配料低于95%并標識“有機配料生產”等字樣的產品,其證明材料中應能證明有機產品的來源。
3.2.3 應對有機產品的認證證書的真偽進行驗證,并留存認證證書復印件。
3.2.4 應在銷售場所設立有機產品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并與非有機產品銷售區、柜分開。
3.2.5 在有機產品的銷售專區或陳列專柜,應在顯著位置擺放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3.2.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標識要求的產品不能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4 管理體系的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的經營證明文件。
4.1.2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按GB/T 19630.1----GB/T 19630.3的要求建立和維護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應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
4.2.1 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體系的文件應包括:
a)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b)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質量管理手冊;
c)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系統記錄。
4.2.2 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
應按比例繪制生產基地或加工、經營等場所的位置圖。應及時更新圖件,以反映單位的變化情況。圖件中應相應標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內容:
a)種植區域的地塊分布,野生采集/水產捕撈區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經營區的分布,水產養殖場、蜂場分布,畜禽養殖場及其牧草場、自由活動區、自由放牧區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鄰土地及邊界土地的利用情況;
d)畜禽檢疫隔離區域;
e)加工、包裝車間;原料、成品倉庫及相關設備的分布;
f)生產基地內能夠表明該基地特征的主要標示物。
4.2.3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
應編制和保持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質量管理手冊,該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簡介;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c)管理組織機構圖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d)有機生產、加工、經營實施計劃;
e)內部檢查;
f)跟蹤審查;
g)記錄管理;
h)客戶申、投訴的處理。
4.2.4 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
應制定并實施生產、加工、經營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至少應包括:
a)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產養殖等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操作規程;
b)禁止有機產品與轉換期產品及非有機產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過程中受禁用物質污染的規程;
c)作物收獲規程及收獲后運輸、加工、儲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規程;
d)畜禽、水產等產品的屠宰、捕撈、加工、運輸及儲藏等管理規程;
e)機械設備的維修、清掃規程;
f)員工福利和勞動保護規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應是最新有效的,應確保在使用時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記錄的控制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應建立并保存記錄。記錄應清晰準確,并為有機生產、加工活動提供有效證據。記錄至少保存5年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土地、作物種植和畜禽、蜜蜂、水產養殖歷史記錄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質的時間及使用量;
b)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來源、比例、類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蟲、草害而施用的物質的名稱、成分、來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對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有完整的存欄登記表。其中包括所有進入該單元動物的詳細信息(品種、產地、數量、進入日期等),還應提供所有的出欄畜禽的詳細資料,年齡、屠宰時的重量、標識及目的地等。
f)畜禽養殖場(及養蜂場)要記錄所有獸藥的使用情況,包括:購入日期和供貨商;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采購數量;被治療動物的識別方法;治療數目、診斷內容和用藥劑量;治療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銷售動物或其產品的最早日期。
g)畜禽養殖場要登記所有飼料的詳情,包括種類、成分和其來源等;
h)加工記錄,包括原料購買、加工過程、包裝、標識、貯藏、運輸記錄;
i)加工廠有害生物防治記錄和加工、貯存、運輸設施清潔記錄;
j)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記錄,所有購貨發票和銷售發票;
k)標簽及批次號的管理。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不僅應具備與有機生產、加工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而且應具備符合運作要求的人力資源并進行培訓和保持相關的記錄。
4.3.1 應配備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備以下條件:
a)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之一;
b)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c)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備3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3.2 應配備內部檢查員并具備以下條件:
a)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b)相對獨立于被檢查對象;
c)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備3年以上農業生產和(或)加工的技術知識或經驗;
e)熟悉本單位的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管理體系及生產和(或)加工過程。
4.4.1 應建立內部檢查制度,以保證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及生產過程符合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4.4.2 內部檢查應由內部檢查員來承擔。
4.4.3 內部檢查員的職責是:
a)配合認證機構的檢查和認證;
b)對照本部分,對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并對違反本部分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c)對本企業追蹤體系的全過程確認和簽字;
d)向認證機構提供內部檢查報告。
為保證有機生產完整性,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應建立完善的追蹤系統,保存能追溯實際生產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如地塊圖、農事活動記錄、加工記錄、倉儲記錄、出入庫記錄、銷售記錄等)以及可跟蹤的生產批號系統。
應利用糾正和預防措施,持續改進其有機生產和加工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健康發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有機生產、加工的因素。有機生產和加工者應:
a)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b)評價確保不符合不再發生的措施的需求;
c)確定和實施所需的措施;
d)記錄所采取措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