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制定的這套《進(出)口食品風險分析一般性原則指南》無論是在科學、法律和政治還是我國現在的進出口國際貿易上都越來越需要。這是由于:
——世界貿易組織的SPS協議和TBT協議;
——我國加入WTO后的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由為突出的嚴峻形勢;
——國際貿易中各國的協調意識增強;
——消費者日益關心食品安全問題;
——要求提高科學含量
——需要透明度
為了滿足這些日益增長的需要,必定要加強在我國進出口決策過程中運用風險評估的力度。本原則所描述的風險評估的通用框架僅提供了一種結構目標,不適用于某些食品危害的風險評估,如生物性危害寄生蟲、藻類等。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兩者的功能區分是一條重要原則。然而,一個系統的風險評估過程中必定有某些相互作用,包括確定危害大小和風險評估政策中對危害的排序。雖然,在風險可能出現于風險評估過程時,決策過程應該有充分的透明度。
在食品安全中應用風險評估方法的廣義任務除了標準、準則和建議外還包括其他的大量工作,例如:設計進出口監督檢驗系統,制定食品放行或退貨的標準、監督監測項目,提供制定有效管理策略的信息以及按照食品中危害的類別全面地分配各項食品安全立法管理的資源等。
科學的風險評估應當成為我國食品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部分的管理決策基礎。盡管在實際的風險分析過程中必定有一些相互作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功能區分是一個重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