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工業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表明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方準予銷售。《食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一種,若企業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按無證生產進行查處。如果企業的產品或者包裝上還標注了虛假的生產許可證標識或者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標識,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在偽造或者冒用他人許可證的過程中,有偽造行政部門公文的情況,應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