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對食品而言,指《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而擅自生產該產品,視為無證生產。《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沒有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