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托檢驗機構對其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驗,只是保證廠銷售的產品質量合格。對于消費者而言,其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主體仍然是產品的生產者——企業。消費者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損害時,其起訴對象仍然應當是產品的生產企業。
但是,檢驗機構提供檢驗服務的目的就是為企業進行產品質量安全把關。一旦企業和檢驗機構簽定了委托出廠檢驗協議,企業出廠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檢驗機構負有直接責任。因此,檢驗機構對其接受委托進行質量檢驗的產品,與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即: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損害,可以向企業提出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發生后,企業與檢驗機構對所發生的損害賠償的實際費用,按責任比例分擔。
但是,檢驗機構提供檢驗服務的目的就是為企業進行產品質量安全把關。一旦企業和檢驗機構簽定了委托出廠檢驗協議,企業出廠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檢驗機構負有直接責任。因此,檢驗機構對其接受委托進行質量檢驗的產品,與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即: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損害,可以向企業提出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發生后,企業與檢驗機構對所發生的損害賠償的實際費用,按責任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