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義上的“委托檢驗”是指企業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把關,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為了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依據標準或合同約定對產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給委托人,檢驗結果一般僅對來樣負責。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中的“委托檢驗”具有強制性,特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但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的食品出廠檢驗,是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中的“委托檢驗”具有強制性,特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但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的食品出廠檢驗,是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