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如果企業各方面的條件均符合要求,一般情況下可在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后的120個工作日(即6個月)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這120個工作日包括: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簽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后的7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審查組和檢驗機構完成企業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和產品抽樣檢驗。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現場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審核。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統一匯總材料上報國家檢總局。
(4)國家質檢總局在10個工作日內,核準批復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國家質檢總局批復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上述時限是最長工作期限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工作時間,為企業提供方便。
這120個工作日包括: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簽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后的7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審查組和檢驗機構完成企業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和產品抽樣檢驗。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現場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審核。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統一匯總材料上報國家檢總局。
(4)國家質檢總局在10個工作日內,核準批復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國家質檢總局批復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上述時限是最長工作期限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工作時間,為企業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