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頒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各類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式樣及使用方法,統一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并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準并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并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一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消《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一編制管理軟件,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
(1)制定并頒布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各類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2)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式樣及使用方法,統一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
(3)負責受理并審查有特殊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審核批準并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5)負責統一制定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6)負責制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取得資格的程序及管理規定,并審定省級以上(含省級)承擔食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7)統一公告承擔檢驗任務的機構名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撤消《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等有關信息;
(8)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對無證生產銷售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9)統一編制管理軟件,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