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審受理范圍由衛生部規定,目前有22類功能正式作為保健食品功能受理,衛生部未規定的,按《保健食品評審技術規程》第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1.免疫調節 2.調節血糖
3.調節血脂 4.延緩衰老
5.改善記憶 6.改善視力
7.促進排鉛 8.清咽潤喉
9.調節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抗突變
13.抗疲勞 14.耐抗氧
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增加骨密度)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保護作用
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保持皮膚水分) 22.改善胃腸腸道功能(改善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二、要明確劃分保健食品與藥品的界限,下列產品不得申報保健食品。
1、已獲國家藥品管理部門批準的中藥;
2、已受國家中藥保護的中藥成方。
三、以酒為載體生產保健食品的規定
1、提倡不飲酒,少飲酒,不提倡以酒作為保健食品的載體。
2、若以酒為載體生產保健食品時,應嚴格控制酒精的推薦攝入量。
四、嚴格掌握改善性功能保健食品的受理和審批。
性功能和性心理是一個涉及醫學、心理、行為和社會學的復雜問題,我們提倡通過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有針對性地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們,不提倡消費者盲目地在市場上選購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為了嚴格掌握保健食品的受理和審批,提出以下技術措施。
1、嚴格控制產品配方和原料。產品配方、用量應當合理,功能作用溫和,符合保健食品的要求,傳統中醫藥中典型的強壯陽藥材不宜作為開發改善性功能保健食品的原料。
2、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完成產品功能學試驗后還必須在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進行人體試驗,進一步明確產品的功能并排除可能對人體產生的其他不良副作用。
3、產品名稱必須規范,不得使用低級庸俗或帶有封建色彩的產品命名,不得以產品名稱誘導消費者。
對目前已受理的改善性功能保健食品應按以上要求對產品進行進一步審查或根據產品配方的實際情況轉為申請其他保健功能或開發成其他產品。
五、對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的規定。
單純以一種或數種經化學合成或從天然動植物中提取的營養素為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作為“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申報營養素補充劑,以補充人體相應營養素攝入為目的,可不提交產品的功能學評價報告,其他申報材料必須按照《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經批準的營養素補充劑,必須在產品名稱后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標簽及說明書中注明“補充某某營養素”,除此之外不得聲稱其他特定保健功能,脂溶性維生素,微量元素等營養素,過量攝入具有明顯的毒性作用,在營養素補充劑中的推薦量一般要控制在我國該種營養素每日推薦量(RDA)的1/3--2/3水平。
該類產品如果申報衛生部規定可以受理的特定保健功能,應按照相應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的規定提交功能學評價報告,其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要求,與其他保健食品一致。
六、關于進口保健食品轉境內生產的規定。
已獲衛生部批準的進口保健食品,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轉入我境內生產的,在產品原料(若以動植物為原料,其物(品)種和產地)、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報衛生部備案后,可以繼續沿用原衛生部批準的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組織生產,但產品說明書、標簽中關于征稅企業名稱,地址的標注必須作相應修改。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轉境內生產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向境內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申請報告;
(二)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可提交復印件);
(三)批準在我國境內建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的政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合資、合作雙方的協議及有關法律文件;
(五)《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提交的保健食品生產審查材料;
(六)修改后的產品標簽、說明書(報批稿)。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轉境內生產的,必須將企業申請報告復印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衛生部備案回執后,方可將審查結論正式通過企業,轉境內生產進口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
進口保健食品轉境內生產時,若產品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中的任何一項有改變時,必須作為另一種新的保健食品,按國產保健食品申報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