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是反對飲酒的,無論在家、出家,戒律上都一律禁止飲用。對于酒的定義和分類,經、論、戒典多有詳說。據(jù)《俱舍論》卷十四載,酒有三種:由米麥等谷類釀成的穴羅(梵語s11ra,蘇羅);以果實或植物的根、莖釀成的迷麗耶(梵話maimya);而在上邊二者都沒有完全發(fā)酵時,可令人生醉,稱為末陀(梵語madya)。此外,又有谷酒、果酒、藥草酒等三類灑的分類。又據(jù)《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頌》,以各種米麥釀制之酒又稱大酒;以植物的皮、果、花等漿汁釀成者稱為雜酒。嚴格地說,但凡有酒色,酒香、酒味,或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不論為谷、酒、果(木)酒、藥酒、甜酒(蜜、糖、葡萄等釀制)、清酒,乃至酒酷、酒糟,皆在禁戒之列,飲咽則犯。
戒酒為大、小乘共同的律制,出家、在家四眾皆須恪守。原始佛教之根本經典《阿含經》即載佛陀所宣說五戒,即不飲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是為佛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種基本行為準則,由此斷除惡因,進求佛果。依律藏諸典,如《優(yōu)婆塞五戒相經》、《十誦律》所載,佛陀本人對“不酒”戒進行詳明的闡說和嚴格的規(guī)范,是在當時印度的支提國跋陀羅婆提邑。
關于飲酒的過失,三藏諸部經典有或簡或細的歸納概括,根據(jù)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世間的在家人,多從一般現(xiàn)實生活、事業(yè)、財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們的層次。另一類是針對信人的四眾弟子,特別是對出家眾人的開示,不僅止于世間善惡得失,進而更上升至飲酒對出世的終極解脫的極大危害。前者論述,《阿含經》的《阿雀夷經》堪為代表。經中佛陀向富商善生說法,告誡他世間有六種惡行能損財業(yè)。第一種即是沉酒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財,二者生病,三者易生斗爭,四者惡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損。唯有加以避免,才會財業(yè)日增,生活和樂。第二類闡說甚多,如<<四分律>>之十過,《大管度論》之三十五過,《州時經》之三十六失等,皆列舉飲酒所產生的過失(文繁不錄,附于選例),除函括前類過失加以更細密的分析羅列外,更從滋生欲求、造作惡業(yè)、破壞信仰、妨礙修行等方面數(shù)陳其罪,以為信持佛法者的警鑒。總之,酒是昏狂之藥,一切嚴重的過失都因此而生。如《多論》以為此戒極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一切戒,造一切惡,實是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故經律中每每將酒譬喻為毒藥,甚至有寧飲毒藥不可飲酒的教誡。
酒既為殘賢毀圣、敗亂道德的惡源,亦能令一切眾生心生顛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僅禁止自己飲酒,而且禁止教人飲酒,不得操持、沾染任何酒業(yè)、酒緣如《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飲酒,不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賣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謊稱有病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語。《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業(yè),視之為不道德的邪業(yè),為之必相思果。從早期經典的記載來看,這些戒律在佛陀時代的印度產生過實際的影響。如《佛說戒消災經》載,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衛(wèi)國,當時有一個縣皆奉行五戒十善,全縣界內沒有釀酒者,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飲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門。不過,佛教徒亦非絕對地不可飲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須以酒為藥,或飲,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瘡,都不為犯戒。對原本嗜酒,出家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調的僧人,佛陀也非毫不通融,一味禁制,而是為其略開方便之門。《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記載佛陀特許斷酒致病的比丘,以造灑的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來,放置于“無力不醉淡酒”,中浸漬,“匆令器滿而封蓋之,后以清水投中攪飲”;或者“以面及樹皮,并諸香藥,搗篩末,布吊裹之,用杖橫擊,懸于新熟酒甕內,勿令沾酒,經一二宿以水攪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經》卷五也有允許病酒者于甕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餅,乃至于酒中自潰的記載,不過這些方便,在佛陀入滅后,亦成為引生爭論的問題。佛陀入滅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離城的跋閣子比丘僧團,將戒律上較瑣細的十事,當做例外而允許實行,被保守傳統(tǒng)的上座部長老系統(tǒng)視為離經叛道,遂召集僧團大會,判為“十種不清凈事”,從而直接導致了著名的第二結集和大結集,造成了整個佛教僧團的分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對佛法持開放理解態(tài)度的大眾部的公開對立。在這十事中的第七事,就是毗舍離的僧人“和水飲酒”以治病,認為不違戒律,清凈不犯,而上座部長老的裁決是非法的。漢傳佛教所承授的《四分律》,準許僧人在有病而其它藥治愈不了的情況下,以酒為藥,非唯“和水飲酒”,直接服飲也是可以的,較原始佛教似為寬松。但為防止濫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別強調,不是有病就可飲藥酒,而是必須用其它藥遍治不愈后,才能服用。
綜上所述,雖然隨著對象、時域的差別流遷,“不飲酒”戒的某些具體細微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或寬或松,但作為行為指導規(guī)范的戒律本身卻從未動搖,反對飲酒、禁止信徒飲酒的主旨始終一以貫之。這種鮮明、堅決的立場,大概是佛教基于以無明欲求為生死苦本業(yè)緣觀,以清凈離染為解脫正道的修行觀,以及將建設一個清明、健康、和諧、美滿的理想人類全景作為自身使命的終極價值關注,所必然表現(xiàn)出來的吧。
戒酒為大、小乘共同的律制,出家、在家四眾皆須恪守。原始佛教之根本經典《阿含經》即載佛陀所宣說五戒,即不飲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是為佛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種基本行為準則,由此斷除惡因,進求佛果。依律藏諸典,如《優(yōu)婆塞五戒相經》、《十誦律》所載,佛陀本人對“不酒”戒進行詳明的闡說和嚴格的規(guī)范,是在當時印度的支提國跋陀羅婆提邑。
關于飲酒的過失,三藏諸部經典有或簡或細的歸納概括,根據(jù)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世間的在家人,多從一般現(xiàn)實生活、事業(yè)、財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們的層次。另一類是針對信人的四眾弟子,特別是對出家眾人的開示,不僅止于世間善惡得失,進而更上升至飲酒對出世的終極解脫的極大危害。前者論述,《阿含經》的《阿雀夷經》堪為代表。經中佛陀向富商善生說法,告誡他世間有六種惡行能損財業(yè)。第一種即是沉酒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財,二者生病,三者易生斗爭,四者惡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損。唯有加以避免,才會財業(yè)日增,生活和樂。第二類闡說甚多,如<<四分律>>之十過,《大管度論》之三十五過,《州時經》之三十六失等,皆列舉飲酒所產生的過失(文繁不錄,附于選例),除函括前類過失加以更細密的分析羅列外,更從滋生欲求、造作惡業(yè)、破壞信仰、妨礙修行等方面數(shù)陳其罪,以為信持佛法者的警鑒。總之,酒是昏狂之藥,一切嚴重的過失都因此而生。如《多論》以為此戒極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一切戒,造一切惡,實是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故經律中每每將酒譬喻為毒藥,甚至有寧飲毒藥不可飲酒的教誡。
酒既為殘賢毀圣、敗亂道德的惡源,亦能令一切眾生心生顛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僅禁止自己飲酒,而且禁止教人飲酒,不得操持、沾染任何酒業(yè)、酒緣如《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飲酒,不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賣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謊稱有病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語。《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業(yè),視之為不道德的邪業(yè),為之必相思果。從早期經典的記載來看,這些戒律在佛陀時代的印度產生過實際的影響。如《佛說戒消災經》載,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衛(wèi)國,當時有一個縣皆奉行五戒十善,全縣界內沒有釀酒者,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飲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門。不過,佛教徒亦非絕對地不可飲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須以酒為藥,或飲,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瘡,都不為犯戒。對原本嗜酒,出家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調的僧人,佛陀也非毫不通融,一味禁制,而是為其略開方便之門。《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記載佛陀特許斷酒致病的比丘,以造灑的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來,放置于“無力不醉淡酒”,中浸漬,“匆令器滿而封蓋之,后以清水投中攪飲”;或者“以面及樹皮,并諸香藥,搗篩末,布吊裹之,用杖橫擊,懸于新熟酒甕內,勿令沾酒,經一二宿以水攪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經》卷五也有允許病酒者于甕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餅,乃至于酒中自潰的記載,不過這些方便,在佛陀入滅后,亦成為引生爭論的問題。佛陀入滅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離城的跋閣子比丘僧團,將戒律上較瑣細的十事,當做例外而允許實行,被保守傳統(tǒng)的上座部長老系統(tǒng)視為離經叛道,遂召集僧團大會,判為“十種不清凈事”,從而直接導致了著名的第二結集和大結集,造成了整個佛教僧團的分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對佛法持開放理解態(tài)度的大眾部的公開對立。在這十事中的第七事,就是毗舍離的僧人“和水飲酒”以治病,認為不違戒律,清凈不犯,而上座部長老的裁決是非法的。漢傳佛教所承授的《四分律》,準許僧人在有病而其它藥治愈不了的情況下,以酒為藥,非唯“和水飲酒”,直接服飲也是可以的,較原始佛教似為寬松。但為防止濫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別強調,不是有病就可飲藥酒,而是必須用其它藥遍治不愈后,才能服用。
綜上所述,雖然隨著對象、時域的差別流遷,“不飲酒”戒的某些具體細微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或寬或松,但作為行為指導規(guī)范的戒律本身卻從未動搖,反對飲酒、禁止信徒飲酒的主旨始終一以貫之。這種鮮明、堅決的立場,大概是佛教基于以無明欲求為生死苦本業(yè)緣觀,以清凈離染為解脫正道的修行觀,以及將建設一個清明、健康、和諧、美滿的理想人類全景作為自身使命的終極價值關注,所必然表現(xiàn)出來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