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的酒政
民國分為北洋軍閥的北京政府和國民黨的南京政府兩個階段。
一 北京政府的公賣制
北京政府執政初期,一方面沿襲清末舊制,保留了清末的一些稅種, 還參照 西方的酒稅法制定了一些新的酒政形式。最主要的是“公賣制”。
北京政府實行酒類的"公賣制"。公賣制始于民國四年(1915年)。 推行公賣制 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北京政府的煙酒公賣局和各省的煙酒公賣局。機構如下圖所示:
北京政府煙酒公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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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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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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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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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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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商(特許)
當年五月公布了全國煙酒公賣和公賣局的暫行簡章。 六月擬定各省公賣局章 程,稽查章程;八月續訂征收煙酒公賣費規則,與章程相輔而行。同時, 招商組織 公賣分棧或支棧。具體做法是,實行官督官銷,酒類的買賣都須通過公賣分棧或支 棧。酒的銷售,由公賣局核計成本,利潤及各種稅,根據產銷情況,酌定公賣價格, 每月公布,通告各棧執行。各棧按照主管局規定的價格,經理本區域內各酒店的買 賣事宜。管內各店須將每月產銷酒的數量和種類,先期估計,投棧報明。分棧,支 棧接報告后,前往檢查,加貼公賣局印照和戳記,填用局制四聯憑單,并代征公賣 費。公賣費率為酒值的百分之十到五十(酒值+公賣費=公賣價格)。
北京政府實行的公賣制,實際上仍是一種特許制。政府無須提供資金,場所, 不直接經營酒的生產,也不參與酒的收購,運銷,受委托特許的商人,即分棧可支 棧經理辦理與酒有關的事務。經理人要先向公賣機構繳納押金,得到批準后,發給 特許執照。民國十五年,北京政府頒發了"機制酒類販賣稅條例"。規定無論在華制 造的或國外進口的機制酒,都應照例納稅,從價征收20%, 從營銷販賣商店稽征, 次年又規定出廠捐規則,向機制酒的制造商征稅10%。初步建立了產銷兩稅制。
北京政府的公賣制,只在國產土酒的產銷上實行,而對于洋酒的啤酒, 則不 受這一制度的限制。進口的酒,只交納海關正子口稅。民國十五年才開始對進口的 和在中國仿制的洋酒從價征收20%的販賣稅。
二 南京政府的公賣制
民國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煙酒公賣暫行條例", 規定以 實行官督商銷為宗旨。公賣機關的組織結構與北京政府大致相同。
公賣費率以定價的20%征收。每年修定一次。民國十六年還發布了<<各省煙酒 公賣招商投標章程,規定當眾竟投,認額超過度額最高者為得標人,得標者需交納 全年包額的20%作為保證金。承包商每月交納的稅款,不得少于認額的十二分之一。
民國十八年八月對公賣法復加修訂,公布了<<煙酒公賣暫行條例>>。 同時擬 訂了<<煙酒公賣稽查規則>>及<<煙酒公賣罰金規則>>。修訂的公賣法與舊制有較大 的變化。將原先的省級煙酒公賣局改稱為"煙酒事務局",公賣棧改為稽征所。廢除 了煙酒公賣支棧,規定煙酒制銷商應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請登記,并按月將生產或銷 售煙酒的品種及數量列表呈報。價格由各省規定,公賣費率為酒價的百分之二十, 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價征收,每年修訂一次。民國十八年,還制定了<<煙酒公賣稽 查規則>>,<<煙酒分賣罰金規則>>。
民國十八年(1929年),因機制酒名稱范圍較窄,改稱為洋酒類稅,并公布了 <<洋酒類稅暫行章程> >。在國內銷售的洋酒( 包括華人仿制及外國人制造的或進口 的洋酒),從價征收30%。洋酒類稅直接征稅于販賣商人,起運地方例不征稅。與<<洋酒類稅暫行章程>>相輔的還有<<洋酒類稅稽查規則>>,<<洋酒類稅罰金規則>>。
三 就廠征收制
由于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并不發達,幾千年來,釀酒業的規模較小。 清末開 始,洋酒和啤酒在國內開始機械化生產,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機制,就廠 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種。洋酒和啤酒的稅收,從征于零散的販賣商人改為就廠征收, 征于集中的制造廠商,是稅收制度的一大進步。這也是符合釀酒業規模逐步擴大這 一歷史潮流的一個舉措。就廠征收制和煙酒牌照稅的征收奠定了現代酒稅的基礎。
民國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廠征收洋酒類稅章程", 實行了就廠征收辦 法。就廠一次征足,通行全國,不再重征。征稅手續由煙酒稅處派員駐廠辦理。稅 率為值百征三十。廠商將各種洋酒出廠運銷數量逐日據實通知駐廠員查明登記,由 駐廠員于每月月終列表呈報查核。每月月終廠商將全月各種洋酒出廠總數及應納稅 款數目結算清楚,開列清單,連同應繳稅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煙酒稅處核 收匯解。
同年還制定了"征收啤酒稅暫行章程"和"征收啤酒稅駐廠員辦事規則", 啤酒 稅與洋酒稅從此分開。該章程規定: 在中國境內設廠制造之啤酒均應按本章程規定 完納啤酒稅。啤酒稅也由本部印花煙酒稅處直接征收,一次征足,不再重征。啤酒 稅暫定為按值征百分之二十。有關核查和繳款方法同洋酒類。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 五日起,一律改為從量征收,分箱裝及桶裝兩類稅率。四十八大瓶,即夸特瓶的箱 裝或七十二小瓶,即品特瓶的箱裝的每箱納稅銀元二元六角; 桶裝的按每桶凈裝容 量計算,每公升納稅銀元七分。
四 煙酒牌照稅的征收
民國二十年還公布了<<煙酒營業牌照稅暫行章程>>, 該章程適應于在華生產 及銷售的所有酒類。分整賣和零賣兩大類。整賣的根據營業規模分為三等,甲等每 年批發量在2000擔以上者,每季征收稅銀32元,乙等批發在1000-2000 之間的每季 征銀24元,丙等批發量在1000擔以下者,每季征收16元。零售分為四等,每季納銀 分別為8元,4元,2元和5角。該章程對洋酒類的營業牌照稅也做了規定。中央政府 征收的煙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民國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煙酒牌照完全劃歸地方,并由各省市經征,煙酒牌照稅完 全變為地方稅收。民國三十一年,國民黨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稅,通電廢除牌照稅, 改征普通營業稅,牌照稅不復存在。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額稅稽查章程",國產土酒改辦定額稅。 稅率因酒的類別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區別。
民國二十五年,頒布"修正財政部征收啤酒統稅暫行章程", 啤酒征稅改歸統 稅局辦理,由統稅局派員駐廠稽征,稱為"啤酒統稅"。啤酒稅原從值征收,稅率為 20%。次年因從價征收,致使納稅參差不齊。于是又改為從量征收。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國民黨政府以加強稅收, 充裕餉源 為由,將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
五 國產酒類稅
民國三十年,公布了"國產煙酒稅暫行條例",規定煙酒類稅為國家稅, 由財 政部稅務署所屬的稅務機關征收。煙酒類稅均就產地一次征收,行銷國內,地方政 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稅捐。這就是按照"統稅"原則征稅。統稅就是一物一稅,一稅 之后,通行無阻,其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征稅。統稅是出產稅,全國采取統 一的稅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國產酒類稅的實行,說明了公賣費制的結束。
民國三十年的暫行條例還規定了酒類稅按照產地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四 十。并規定了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
────────────────────────── ×100=核定之完稅價格
100 + 煙酒類稅率之數 +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
為配合暫行條例,還由財政部公布了<<國產煙酒類稅稽征暫行規程>>,規定 了征收程序,酒類的改制征稅或免稅方法,稽查及處罰規則等。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試辦"國產酒類認額攤繳辦法",從廣西開始,以后 在川康黔贛各省次第推行。這實際上相當于南宋在鄉村實行過的包稅制。實行不易, 民國三十四年停止執行。
民國三十一年九月,財政部公布了"管理國產酒類制造商暫行辦法"。規定重 新舉辦釀戶登記,未經登記者不準釀酒。每年每戶以二萬四千斤為最低產量,不滿 者不準登記。
抗戰勝利后,對某些條例進行了修訂,主要目的是提高稅率。 這大概是在對 照其它國家酒稅征收情況后,認為本國的土酒,洋酒稅率均較低微。民國三十五年, 國民黨二中全會作出提高奢侈品稅率的決議,以"勝利以后,復員建設,需用浩繁, 為充裕庫收,平衡收支"為理由,將國產酒類稅率提高為百分之八十,洋酒, 啤酒 稅率則提高至百分之百(抗戰時洋酒和土酒稅率為百分之六十)。民國三十五年八月, 民國政府公布<<國產煙酒類稅條例>>,酒類稅稅率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百分之 八十。
(本節有關資料引自<<中國的酒類專賣>>,中國商業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