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制度(一):
酒的制度即酒政,是國家對酒的生產,流通,銷售和使用而制定實施的制度政策的總和。
一、酒的特殊性
在眾多的生活用品中,酒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用品。這是因為:
1、中國釀酒的原料主要是糧食,它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質。由于釀酒一般獲利甚豐,在歷史上常常發生釀酒大戶大量采購糧食用于釀酒,與民爭食,當釀酒原料與口糧發生沖突時,國家必須實施強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預。
2、釀酒及用酒是一項非常普遍的社會活動。首先,酒的生產非常普及,釀酒作坊可以大規模生產,家庭可以自產自用。由于生產方法相對簡便,生產周期比較短,只要糧食富裕,隨時都可以進行釀酒。酒的直接生產企業與社會上許多行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酒的消費面也非常廣,如釀酒業與飲食業的結合,在社會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國家對酒業的管理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
3、國家對酒實行榷酒以來,一般來說,酒是一種高附加值的商品。釀酒業往往獲利甚厚,在古代,在社會上能夠開辦酒坊釀酒的人戶往往是富商巨賈,釀酒業的開辦,給他們帶來了滾滾財源,但財富過分集中在這些人手中,對國家來說并不是有利的。酒政的頻繁變動,實際上是酒利的爭奪,即是不同利益集團對酒利的爭奪的結果。即使在當代,不同行業,不同管理層,不同的流通環節對酒利的分配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的。
4、酒是一種特殊的食品。它不是生活必須品,但卻具有一些特殊的功能,如同古人所說的"酒以成禮,酒以治病,酒以成歡",在這些特定的場合下,酒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酒又被人們看作為是一種奢侈品,沒有它,也不會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而且,酒能使人上癮,飲多使人致醉,惹事生非,傷身敗體,人們又將其作為引起禍亂的根源。如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酒業管理,使酒的生產,流通,消費走上正確的軌道,使酒的正面效應得到發揮,負面效應得到抑制也是一門深厚的學問。
數千年來,正是基于上述考慮,歷代統治者對于酒這個影響面極廣的產品,從放任不管到緊抓不放,實行了種種管理政策。這些措施有利有弊,執行的程度有松有緊,歷史上人們對其有煲有貶,雖然這些都成了歷史,但對于后人總有借鑒的作用。
酒的制度(二):
二、古代酒政的內容
遠古時代,由于糧食生產并不穩定,酒的生產和消費一般來說是一種自發的行為,主要受糧食產量的影響。同時要明確的是,在奴隸社會,有資格釀酒和飲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層人物。酒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們還未認識到酒的經濟價值。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漢朝前期。
從夏禹絕旨酒開始及周公發布《酒誥》以來,隨著時代的進步,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酒政的具體實施形式和程度隨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稅酒之間變來變去。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實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會集團之間的分配問題,有時,經濟斗爭和政治斗爭交織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權更迭,酒政的連續性時有中斷,尤其是酒政作為整個經濟政策的一部分,其實施的內容和方式往往與國家整個經濟政策有很大的關系。
1、禁酒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產,流通和消費。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減少糧食的消耗,備戰備荒。這是歷代歷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于酒,傷德敗性,引來殺身之禍,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議論朝政。這點主要針對統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飲,在古代主要是為了防止民眾聚眾鬧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誘力,一些貴族們沈湎于酒,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統治者從維護本身的利益出發,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在中國歷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傳"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而絕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戰國策·魏策二》)在此,"絕旨酒"可以理解為自己不飲酒,但作為最高統治者,"絕旨酒"的目的大概不僅僅局限于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則,不被美酒所誘惑,同時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眾過度飲酒的想法。
實證明夏禹的預見是正確的。夏商的兩代末君都是因為酒而引來殺身之禍而導至亡國的。從史料記載及出土的大量酒器來看,夏商二代統治者飲酒的風氣十分盛行。夏桀"作瑤臺,罷民力,殫民財,為酒池糟縱靡靡之樂,一鼓而牛飲者三千人"。夏桀最后被商湯放逐。商代貴族的飲酒風氣并未收斂,反而越演越烈。出土的酒器不僅數量多,種類繁,而且其制作巧奪天功,堪稱世界之最。這充分說明統治者是如何的沈緬于酒。據說商紂飲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可運舟。據研究商代的貴族們因長期用含有錫的青銅器的飲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戰斗力下降。商代的滅亡被普遍認為酗酒成風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統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統治之后,發布了我國最早的禁酒令《酒誥》。其中說道,不要經常飲酒,只有祭祀時,才能飲酒。對于那些聚眾飲酒的人,抓起來殺掉。在這種情況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風氣有所斂。這點可從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減少得到證明。《酒誥》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歸結為,無彝酒,執群飲,戒緬酒,并認為酒是大亂喪德,亡國的根源。這構成了中國禁酒的主導思想之一。成為后世人們引經據典的典范。
西漢前期實行"禁群飲"的制度,相國蕭何制定的律令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史記·文帝本紀》文穎注)。這大概是西漢初,新王朝剛剛建立,統治者為杜絕反對勢力聚眾鬧事,故有此規定。禁群飲,這實際上是根據《酒誥》而制定的。
禁酒時,由朝廷發布禁酒令。禁酒也分為數種,一種是絕對禁酒,即官私皆禁,整個社會都不允許酒的生產和流通;另一種是局部地區禁酒,這在有些朝代如元代較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區,糧食豐歉程度不一。還有一種是禁酒曲而不禁酒,這是一種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專賣品,不允許私人制造,屬于禁止之列。沒有酒曲,釀酒自然就無法進行。還有一種禁酒是在國家實行專賣時,禁止私人釀酒、運酒和賣酒。
在歷史上禁酒極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還是因為糧食問題引起的。每當碰上天災人禍,糧食緊張之時,朝廷就會發布禁酒令。而當糧食豐收,禁酒令就會解除。禁酒時,會有嚴格的懲罰措施。如發現私酒,輕則罰沒酒曲或釀酒工具,重則處以極刑。
酒的制度(三):
2、榷酒
榷酒,現在稱為酒的專賣。即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不允許私人從事與酒有關的行業。由于實行國家的壟斷生產和銷售,酒價或者利潤可以定得較高,一方面可獲取高額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來調節酒的生產和銷售。其內涵是極為豐富的。在歷史上,專賣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完全專賣
這種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負責全部過程,諸如造曲,釀酒,酒的運輸,銷售。由于獨此一家,別無分店,酒價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收入全歸官府。
(2)間接專賣
間接專賣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擔酒業的某一環節,其余環節則由民間負責。如官府只壟斷酒曲的生產,實行酒曲的專賣,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在南宋時實行過,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場所,釀具,酒曲,酒戶自備釀酒原料,向官府交納一定的費用,釀酒數量不限,銷售自負。
(3)商專賣
官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運銷,而由特許的商人或酒戶在交納一定的款項并接受管理的條件下自釀自銷或經理購銷事宜,非特許的商人則不允許從事酒業的經營。
西漢前中期釀酒業是很發達的。但并沒有實行酒的專賣,西漢武帝時期第一次實行酒的專賣酒業政策的變化,是漢武帝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財經政策的一部分。漢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針對當時商人把持鹽業,鐵業,投機倒把,大發橫財,但卻"不佐國家之急"的不義之舉,首先下令把鹽業,鐵業收歸國家專營,這些措施為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也為實行榷酒準備了重要的前提條件。既然鹽和鐵可以實行國家專賣,酒這種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專賣的議事日程也是遲早的事了。因為酒確實是一種可以為國家斂聚巨大財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實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還是國家財政的日益捉襟見襯。在漢武帝末期,由于國家連年邊關戰爭,耗資巨大,國家財政入不敷出。"酒這種幾乎象鹽,鐵那樣普遍的物品,由于生產方法相對比較簡單,生產周期比較短,投資少,原材料來源豐富,產區分布廣泛,酒的銷路極廣,社會需求量極大,贏利豐厚,其斂財聚寶的經濟價值終于第一次被體現出來了。據史料記載,天漢三年(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漢書·武帝本紀》)。
榷酒的首創,在中國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國財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大事。這是因為:(1)榷酒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關戰爭,浩繁的宮廷開支和鎮壓農民起義提供了財政來源。且這比直接向人民征稅要高明,更合情理。因為酒是極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實行專賣,提高銷售價格,表面上看,飲酒的人未受到損害。但酒的價格中實際上包含了飲酒人向國家交納的費用。這對于不飲酒的人來說,則間接地減輕了負擔,盡管這也是一般人所體察不到的。(2)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轉移到國家手中。因為當時有資格開設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財富過多地集中在他們手中,對國家并沒有什么好處。實行榷酒,在經濟上剝奪了這些人的特權。這對于調劑貧富差距,無疑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的。(3)實行榷酒,由國家宏觀上加強對釀酒的管理,國家可以根據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釀酒與否或釀酒的規模,由于在榷酒期間不允許私人釀酒,賣酒,故比較容易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從而達到節約糧食的目的。
酒的專賣,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歷史上,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專賣有多種形式.據史料記載,大體上有二種,此外還有承包制形式。
在歷史上還有一種專賣,即酒曲的專賣,官府壟斷酒曲的生產,由于酒曲是釀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壟斷了酒曲的生產就等于壟斷了酒的生產.民間向官府的曲院(曲的生產場所)購買酒曲,自行釀酒,所釀的酒再向官府交納一定的費用。這種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東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陽)曾實行。
酒的制度(四):
3、稅酒
稅酒是對酒征收的專稅。這與一般的市稅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將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稅與其它稅相比,一般是比較重的。在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只有普通的市稅。在清代后期和民國時對賣酒的還有特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從周公發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治者并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斂聚財賦的重要手段。
商鞅輔政時的秦國,實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書·墾令篇》中規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意思是加重酒稅,讓稅額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部佐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的手段和嚴歷的法律抑制酒的生產和消費,鼓勵百姓多種糧食;另一方面,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4、唐代特許下的稅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于結束。唐政府為了應付軍費開支和養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并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歷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
5、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釀法
這是南宋時采取的一種變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設立集中的釀酒場所,置辦釀酒器具,民眾自帶糧食,前來釀酒,官府根據釀酒數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特殊的酒稅。此法實行過一段時間,得到推廣。
(2)酒稅均攤法:“酒隨兩稅青苗斂之”
元和六年(811年),糧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錢,糧食多,必然釀酒風行,酒價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變原來斗酒納稅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戶就將破產。統治者在此時及時調整了其酒政,是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新唐書·食貨志》)。《舊志》記載:"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均收。"這說明當時罷去的是官辦的酒店,正酒戶(官方核定的酒戶,如按額納稅的酒戶,他們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納酒稅。青苗錢是一種地稅附加稅,土地越多,納的青苗錢自然就越多。這樣一來,一般的人只要交納少量的青苗錢,就可以自行釀酒自用,不必作為私酒而被禁止了。這是向全體人民平均分攤的榷酒錢。在推行榷酒隨兩稅青苗斂之的地區,則不再開設官辦酒店。這種政策與唐前期的酒類自由經營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錢已經轉化成地稅附加稅。這樣既可平息民眾對官辦酒坊或官方認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財政收入。
6、對違反官府酒業政策的處罰
處罰制度是為了保證官府的酒業政策得到順種實施的必要手段,在國家實行專賣政策、稅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時,都對私釀酒實行一定程度的處罰。輕者沒收釀酒器具,釀酒收入,或罰款處理,重者處以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