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細胞學說大致可概括為:“細胞是一切生物的結構和功能的單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生物體形態結構的最根本的因素。”生物是由細胞及其形成物所組成的,這種認識雖從十九世紀初就逐漸形成,但是,直到1838年施萊登(M.J.Schleiden)在植物方面才肯定了這一認識;并且創立了關于細胞繁殖機理的學說。該學說的要點,認為新細胞的萌芽是在原有細胞內產生的(即在細胞內形成細胞)。1839年,施萊登的朋友施旺(T.Schwann)在細胞分區明確的脊索組織學的研究基礎上,把細胞學說應用于動物學領域。施旺認為,各種細胞特有的性質是由原始細胞分化而成的,細胞的形成、生長和分化都能從理化的角度加以說明,而沒有必要假定在各種組織中存有特殊的生命力。施萊登和施旺的細胞學說是十九世紀生物學理論方面的重大發現,常與達爾文的進化論相提并論。由于細胞學說的建立,使原生動物在分類上確定了地位;又使R.A.klliker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明確了精子和卵都是單細胞。隨后,微耳和(R.Virchow)于1858年在“細胞病理學”一書中,把病理學返回到細胞學的基礎上,他提倡以細胞作為單位來觀察疾病。他還創立了細胞國家學說。但是,也有人反對上述細胞學說,例如,A.de Bary(1859)提出,不是細胞形成植物,而是植物產生細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