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定近緣個體間帶來適應度上相互作用的遺傳性狀,在自然選擇中有利或不利的尺度而言。這是由W.D.Hamilton(1964)提出的概念。作為親緣選擇的關鍵概念,主要在社會生物學內使用。在世代不相重疊的生物群內,其同世代的近緣者(Y)在適應度上起加合(additive)作用的遺傳性狀為S1時,則對顯示S1的個體(X)的包括適應度賦與下列定義:
RX=α+(△α+γ△β) (1)
其中α為無相互作用時X應顯示的個體適應度(indi-vidual fitness),△α及△β分別為S1對個體X本身和Y的適應度的加合效,γ為Y對X的遺傳親緣度。(1)式括孤中的項稱為包括適應度效應(inclusive fitn-ess effect)。與S1對立的遺傳性狀SD對中立的,即在R=α(△α=△β=0)時,在S1比S0在自然選擇中更為有利的條件下,可推測為:
(△α+ν△β)>0 (2)
例如,從定義可知S1在利他行為的情況下,△α=-C<0,△β=B>0;在利己行為的情況下,△α=b>0,△β=-C<0,所以各行為型在自然選擇中比中立的行為更有利的條件,從(2)式推測應為:
B/C>1/γ (3)
B/C>γ (4)
(3)及(4)分別為利他行為和利己行為有關進化的Hamilton法則(Hamilton’s rule)或不等式。但(2)的條件只限于特殊的理論條件下才成立[在進行自由交配的二倍體生物的大群體,遺傳性狀由一個基因座位所決定,同型結合體顯示S1和S0,異型接合體以h及(1—h)的幾率顯示S1及S0],在有從近親交配開始的復雜條件(2)的情況下一般不成立。所以在應用于實際的動物行為時,可將包括適應度或Hamilton法則看作是一個半定量的尺度。另外在文獻中常有‘自然選擇作用使包括適應度最大化’的說法,一般來說這也不是被證明了的原理,是發現法的(heuristic)指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