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丁文中是“毒”(virus)的意思,以后轉意成“病原體”。當萊弗勒(F.Loeffler)和弗羅施(P.Frosch)于1898年發現通過細菌濾器的口蹄疫濾液具有感染能力時,就把它稱為“超顯微濾過病毒”(ultramicroscopic filterable viruses)。1899年杰林克(M.W.Beijerinck)把煙草花葉病的病原體通過細菌濾器時也發現其濾液有感染能力,因而他稱它為“傳染性活汁”(contagium vivumfluidum)。這些研究工作實際上已向人們宣告了病毒的發現。在電子顯微鏡尚未問世,病毒的培養方法尚未確定之前,就是說還不知道病毒具顆粒狀時,有的用無生命的因子(factor)來稱呼病毒(如乳因子)。對于病毒的定義圍繞著“病毒有否生命”、“病毒是否生物”這些所謂的基本問題有很多爭論。而用通常的動植物那樣的概念來給病毒下定義是非常困難的。羅弗(A.Lwoff)等對病毒所下的定義是僅在細胞內增殖、具有潛在病原性的感染實體,且具有下列屬性:(1)是DNA或是RNA;(2)僅可由遺傳物質來復制;(3)不以二等分裂法進行增殖;(4)缺乏產生能量的系統;(5)利用寄主的核糖體來合成病毒蛋白。以后的研究工作還發現有的病毒質粒也具有一定的酶,有些病毒單獨寄生的則沒有增殖能力。對于這些病毒來講,僅僅是“DNA或RNA型核酸,并有感染力的嚴格專性寄生的結構體”。